[发明专利]一种基于充电桩的对账方法及系统、电子设备、存储介质有效
申请号: | 202110634019.1 | 申请日: | 2021-06-07 |
公开(公告)号: | CN113379967B | 公开(公告)日: | 2023-04-18 |
发明(设计)人: | 李小凤;邢映彪 | 申请(专利权)人: |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泰睿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7F15/00 | 分类号: | G07F15/00;G06V20/00;G06V30/19;G06K17/00 |
代理公司: | 北京泽方誉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884 | 代理人: | 唐明磊 |
地址: | 51054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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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基于 充电 方法 系统 电子设备 存储 介质 | ||
1.一种基于充电桩的对账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对应于同一充电记录的第一账单图像、第二账单图像和电子账单信息,所述第一账单图像由智能终端通过扫描充电桩上的二维码或者连接到相对应充电桩服务平台输入相应的充电桩编号进行充电桩位置编号以及充电时间的匹配,匹配完成后对所述充电桩的显示屏进行拍照得到并发送,所述第二账单图像由所述充电桩对所述显示屏进行截图得到并发送,所述电子账单信息由所述充电桩对车辆充电信息进行记录得到并发送;
通过图像识别算法对所述第一账单图像和第二账单图像进行解析,对应得到第一账单信息和第二账单信息;
将所述第一账单信息、第二账单信息和电子账单信息进行信息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对所述充电记录进行标注,所述第一账单信息、第二账单信息和电子账单信息记录的信息包括充电桩编号、充电枪号、充电时长、充电开始时间、充电结束时间、服务费用、平时充电总量、平时充电费用、尖时充电总量、尖时充电费用、峰时充电总量、峰时充电时长、谷时充电总量、谷时充电时长和车辆VIN。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充电桩的对账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比对结果对所述充电记录进行标注,具体为:
若所述第一账单信息、第二账单信息和电子账单信息完全一致,则将对应的充电记录标注为第一标记;若其中两个完全一致,则将对应的充电记录标注为第二标记;若全部不一致,则将对应的充电记录标注为第三标记。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充电桩的对账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第一账单信息、第二账单信息和电子账单信息进行信息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对所述充电记录进行标注之后,还包括:
接收筛选指令,将标注为第二标记和第三标记的充电记录筛选显示,以供人工对账。
4.一种基于充电桩的对账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对应于同一充电记录的第一账单图像、第二账单图像和电子账单信息,所述第一账单图像由智能终端通过扫描充电桩上的二维码或者连接到相对应充电桩服务平台输入相应的充电桩编号进行充电桩位置编号以及充电时间的匹配,匹配完成后对所述充电桩的显示屏进行拍照得到并发送,所述第二账单图像由所述充电桩对所述显示屏进行截图得到并发送,所述电子账单信息由所述充电桩对车辆充电信息进行记录得到并发送;
图像识别单元,用于通过图像识别算法对所述第一账单图像和第二账单图像进行解析,对应得到第一账单信息和第二账单信息;
比对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账单信息、第二账单信息和电子账单信息进行信息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对所述充电记录进行标注,所述第一账单信息、第二账单信息和电子账单信息记录的信息包括充电桩编号、充电枪号、充电时长、充电开始时间、充电结束时间、服务费用、平时充电总量、平时充电费用、尖时充电总量、尖时充电费用、峰时充电总量、峰时充电时长、谷时充电总量、谷时充电时长和车辆VIN。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基于充电桩的对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比对单元,还用于若所述第一账单信息、第二账单信息和电子账单信息完全一致,则将对应的充电记录标注为第一标记;若其中两个完全一致,则将对应的充电记录标注为第二标记;若全部不一致,则将对应的充电记录标注为第三标记。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于充电桩的对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比对单元,还用于接收筛选指令,将标注为第二标记和第三标记的充电记录筛选显示,以供人工对账。
7.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存储器以及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一个或多个程序;
当所述一个或多个程序被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使得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实现如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方法。
8.一种包含计算机可执行指令的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执行指令在由计算机处理器执行时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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