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猎捕野猪用辅助装置及野猪的选择性剔除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2110726395.3 | 申请日: | 2021-06-29 |
公开(公告)号: | CN113424815A | 公开(公告)日: | 2021-09-24 |
发明(设计)人: | 蒲真;郭玉民;李显达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林业大学 |
主分类号: | A01M31/00 | 分类号: | A01M31/00;A01M31/02;A01M27/00 |
代理公司: | 重庆一叶知秋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50277 | 代理人: | 刘洪雨 |
地址: | 100083 ***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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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猎捕 野猪 辅助 装置 选择性 剔除 方法 | ||
1.一种猎捕野猪用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人员隐匿部件和猎捕部件,
所述人员隐匿部件包括支架和桶状承载件,所述桶状承载件设置在所述支架顶端,所述支架的高度在2.4米以上,所述桶状承载件的直径在0.5~1.5米之间;
所述猎捕部件呈矛状,包括金属材料制备的矛头和矛杆,所述猎捕部件的重量在5~15千克之间,长度在1.8米以上;
其中,所述支架固定支撑在地面上,猎捕人员可藏匿于所述桶状承载件内,利用所述猎捕部件由上至下投向待猎杀的野猪。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猎捕野猪用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桶状承载件的深度为0.5米以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猎捕野猪用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桶状承载件的内底面及内壁面设有缓冲垫,用于消除所述桶状承载件的声音。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猎捕野猪用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桶状承载件的材质为木制或轻质塑钢。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猎捕野猪用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包括至少3个支脚,每个支脚的底部设有钉脚,所述钉脚的长度在40厘米以上,用于钉入地面。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猎捕野猪用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脚的数量为3,且每个支脚之间相隔同等角度环设于所述桶状承载件的底部。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猎捕野猪用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脚的长度为3米,所述支脚与所述桶状承载件的中心轴之间的夹角可调,且所述最大角度为30°。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猎捕野猪用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矛头为不锈钢材质的尖利矛头,所述矛杆为空心钢管。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猎捕野猪用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猎捕野猪用辅助装置还包括伸缩梯,所述伸缩梯设置于所述桶状承载件一侧,且与一条支脚的设置位置相反。
10.一种野猪的选择性剔除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选定用于猎捕野猪的猎捕区域,并在猎捕区域投放饵料,连续投放2周以上;
在所述猎捕区域旁安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猎捕野猪用辅助装置中的所述人员隐匿部件,至少一名猎捕人员藏身于所述人员隐匿部件内,并持有所述猎捕部件,其中,所述猎捕野猪用辅助装置的安置位置与所述猎捕区域投放饵料的位置之间间隔不超过5米,且所述安置位置位于所述猎捕区域野猪来向的风向下游;
在野猪群进入所述猎捕区域后,确定野猪群中的带子母猪或成年大猪作为待剔除目标野猪;
所述猎捕人员持所述猎捕部件,将矛头指向所述待剔除目标野猪的腰腹部或脖颈处而由上至下投掷,以剔除所述待剔除目标野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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