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以充电宝为载体的互联网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在审
申请号: | 202111341347.9 | 申请日: | 2021-11-12 |
公开(公告)号: | CN114170730A | 公开(公告)日: | 2022-03-11 |
发明(设计)人: | 王玖河;郭晓宇 | 申请(专利权)人: | 燕山大学 |
主分类号: | G07F17/00 | 分类号: | G07F17/00;H02J7/00;H02J50/00 |
代理公司: | 武汉尚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42261 | 代理人: | 胡艳 |
地址: | 066000 河北*** | 国省代码: | 河北;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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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充电 载体 互联网 共享 经济 商业模式 | ||
1.一种以充电宝为载体的互联网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所述互联网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包括以下步骤:
S1:若手机处于开机状态,则可根据需要在共享充电宝上进行手机扫码;
S2:若用户手机处于低电量自动关机状态,用户可选择共享充电宝上的临时充电装置;
S3:低电量关机的用户手动启动临时充电装置上的激活按钮,使共享充电宝对临时充电装置进行供电;
S4:通过临时充电装置对低电量自动关机的手机进行定时充电;
S5:将定时充电的手机进行开机,然后在共享充电宝上进行扫码充电。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以充电宝为载体的互联网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其特征在于:所述临时充电装置包括人脸识别模块、充电模块、定时模块、扫码判定模块和中央处理模块,所述人脸识别模块分别与扫码判定模块和充电模块单向连接,所述扫码判定模块与中央处理模块单向连接,所述定时模块与充电模块单向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以充电宝为载体的互联网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其特征在于:所述人脸识别模块用于对启动激活按钮的用户进行人脸识别,所述充电模块用于对人脸识别成功后的用户进行手机充电,所述定时模块用于对用户的手机充电时间进行记时,实现定时充电,所述扫码判定模块用于对临时充电后的用户进行扫码判定,判断临时充电后的用户是否使用共享充电宝进行扫码充电,所述扫码判定模块的判定结果为临时充电后扫码充电和临时充电后未扫码充电,所述中央处理模块用于对临时充电后未扫码充电的用户进行信用拉黑处理。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以充电宝为载体的互联网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4中定时充电的时长为5min。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以充电宝为载体的互联网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模块包括有线充电单元和无线充电单元,所述有线充电单元用于对用户手机进行有线充电,所述无线充电单元用于对用户手机进行无线充电。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以充电宝为载体的互联网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处理模块包括图像存储模块和无线传输模块,所述图像存储模块用于对临时充电后未扫码充电的用户图像进行记录存储,所述无线传输模块用于将图像存储模块记录的用户图像上传至共享云端,对此用户进行信用拉黑处理。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以充电宝为载体的互联网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其特征在于:所述有线充电单元包括Lighting数据线、Micro-USB数据线和Type-C数据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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