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用于安装在汽车外部车顶的双面屏广告显示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2120225140.4 | 申请日: | 2021-01-27 |
公开(公告)号: | CN214504942U | 公开(公告)日: | 2021-10-26 |
发明(设计)人: | 郑博文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视界智能商业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9F21/04 | 分类号: | G09F21/04;G09F9/35;G09G3/36;B60R11/02;B60P3/00 |
代理公司: | 郑州铭晟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1134 | 代理人: | 张万利 |
地址: | 518052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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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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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安装在汽车外部车顶的双面屏广告显示装置,包括显示装置和用于将显示装置固定在车顶外部箱体上的底座,显示装置包括第一显示单元和背对设置的第二显示单元,第一显示单元通过第一连接板固定在底座上、第二显示单元通过第二连接板固定在底座上,且第一连接板内侧和第二连接板内侧均设有用于安装逻辑板和COF边板的凹槽。如此设置,第一、解决了传统方案中把逻辑板和COF边板安放在屏幕的下方或后方,导致屏幕的高度或厚度增加的问题;第二、把逻辑板和COF边板安装在凹槽内,目的是让第一显示单元与背对的第二显示单元实现更紧密地背对背贴合,从而降低双面显示屏的整体厚度,让双面显示屏整体外观上看起来更加纤薄。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双面屏广告显示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涉及一种用于安装在汽车外部车顶的双面屏广告显示装置。
背景技术
近年来,随着城市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大,城市中的路牌广告、灯杆广告、天桥广告等形式的大部分户外广告已被拆除殆尽。但随着网络及媒体技术的不断成熟,以及线上流量增速的不断放缓,一部分具有敏锐洞察力的媒体人已然开始转变战场,把曾经以路牌、灯杆、天桥等为主要广告载体的传统经营模式,转变到以汽车为主要广告载体的数字化媒体经营模式,这让本已缩减的户外广告市场规模形成了逆势反弹,并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作为一种优质的线下流量入口,“车媒广告”已引起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着力探索,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如车窗投影广告、车窗LED字幕广告、车窗LED透屏广告、车内座椅小屏广告等形式的“车媒体”运营企业。但站在广告主的角度看,上述的“车媒广告”无论在实际效果上或在眼球聚焦力上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与不足;例如:车窗投影广告存在日间投放看不清,夜间投放有像无声等缺陷;车窗LED字幕广告存在广告张力不足,眼球聚焦力不够等缺陷;车窗LED透屏广告存在图像质量粗糙、只可远观不能近看等缺陷;车内座椅小屏广告存在受众人群过窄,后座高频空载,投入产出过低等不足。此外,除上述车内座椅小屏广告外,其他三种车载广告方案都存在一个共同的致命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不得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而上述三种车载广告均会或多或少的影响驾驶人视线,不利于行车安全。
基于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安装在车外顶部的双面屏广告显示装置,从根本上解决了上述车载广告技术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同步解决了传统户外广告屏因功耗过高、体积过大、质量过重而不能与汽车结合的缺陷。需要说明的是:传统户外广告屏之所以在户外高强光照射下仍然能显示出清晰的图像,是由于其在牺牲功耗的前提下,增加了高功率背光的缘故。所以当前技术下的户外广告屏,每平方/功耗基本都在600-1000W/h之间,而且无论白昼均需开启背光才能显示图像。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由此得知,本方案中安装在车顶的广告显示装置的高度,成为了本实用新型所要着重解决的重要技术问题。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用于安装在汽车外部车顶的双面屏广告显示装置,由于设备是安装在车顶,所以不会影响驾驶人视线,并且在设备高度上完全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的要求。
本实用新型的用于安装在汽车外部车顶的双面屏广告显示装置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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