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工作台手推车总成有效
申请号: | 202121752132.1 | 申请日: | 2021-07-29 |
公开(公告)号: | CN215752437U | 公开(公告)日: | 2022-02-08 |
发明(设计)人: | J·格洛夫斯;T·H·奈特;S·A·休斯特 | 申请(专利权)人: | 创科无线普通合伙 |
主分类号: | B62B1/00 | 分类号: | B62B1/00;B62B5/00;B25H1/00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11256 | 代理人: | 苏娟 |
地址: | 美国南卡***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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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工作台 手推车 总成 | ||
1.一种工作台手推车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台手推车总成包括:
第一对腿;
框架;
第二对腿,所述第二对腿可枢转地联接到所述框架和所述第一对腿;
工作台,所述工作台被配置为由所述第一对腿和所述第二对腿支撑;
一对支架,所述一对支架可枢转地联接到所述第一对腿;以及
鼻板,所述鼻板可枢转地联接到所述一对支架,以用于在存储位置和展开位置之间移动,在所述存储位置,所述鼻板平行于并邻近所述工作台延伸,在所述展开位置,所述鼻板远离所述工作台延伸;
其中,当所述鼻板处于所述展开位置时,所述工作台手推车总成能够被配置在手推车位置,以使得所述鼻板垂直于所述工作台延伸。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作台手推车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对腿和所述第二对腿能够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间移动,在所述第一位置,所述工作台位于地面上方的第一高度,并且在所述第二位置,所述工作台位于所述地面上方的第二高度,所述第二高度大于所述第一高度。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工作台手推车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对腿和所述第二对腿能够移动到第三位置,在所述第三位置,所述工作台位于所述地面上方的第三高度,所述第三高度大于所述第二高度。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工作台手推车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高度在20英寸和28英寸之间,并且所述第三高度在30英寸和38英寸之间。
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工作台手推车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台手推车总成还包括可移除地联接到所述鼻板的滑台。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工作台手推车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台手推车总成还包括可移除地联接到所述滑台的容器,其中所述容器包括凹部,并且所述滑台包括止动件,所述止动件与所述凹部配合以将所述容器保持在所述滑台上。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工作台手推车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台包括突出部,并且所述鼻板包括凹槽,所述凹槽被配置为以卡扣配合接收所述突出部,以将所述滑台联接到所述鼻板。
8.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工作台手推车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台包括可移除地联接到所述框架的多个模块化工作台部分。
9.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工作台手推车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台包括导轨,其被配置为可滑动地接收杆夹,以将所述杆夹联接到所述工作台。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工作台手推车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台手推车总成还包括锁销,其被配置为将所述鼻板保持在所述存储位置或所述展开位置中的至少一个。
11.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工作台手推车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台手推车总成还包括一对轮子,其被配置为将所述工作台手推车总成支撑在所述手推车位置。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工作台手推车总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台手推车总成还包括可旋转地支撑所述轮子的轴,其中所述轴延伸穿过所述一对支架,并且其中所述工作台和所述第一对腿和所述第二对腿能够绕所述轴相对于所述一对支架和所述鼻板枢转。
13.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工作台手推车总成,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轮子的直径在8英寸和10英寸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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