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个人数据携带与交易方法及系统在审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2210223384.8 申请日: 2022-03-07
公开(公告)号: CN114626089A 公开(公告)日: 2022-06-14
发明(设计)人: 李振军;廖银萍;朱爱群;兰师丹;陆芸婷;张伟鹏 申请(专利权)人: 深圳技师学院(深圳高级技工学校)
主分类号: G06F21/62 分类号: G06F21/62;G06F21/64;G06F16/13;G06F16/16;G06Q20/38;G06Q40/04
代理公司: 深圳市科吉华烽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44248 代理人: 罗修华
地址: 518000 广东省深圳*** 国省代码: 广东;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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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搜索关键词: 个人 数据 携带 交易 方法 系统
【说明书】:

发明公开了一种个人数据携带与交易方法、系统及存储介质,所述方法包括:从数据提供者处下载数据A;将所述数据A存储于星际文件系统中,为所述数据A分配唯一哈希值HA,并对所述数据A采用CIDA进行标识;调用合约中的get方法,获取预先存储在区块链上的文件描述信息,判断是否是需要的数据;若是,则通过智能合约购买数据,获取预先存储在区块链上的CIDA;通过所述预先存储在区块链上的CIDA访问、下载所述星际文件系统中的数据A;对所述数据A进行数据验真;如果验证通过,则完成交易,将交易记录上链存储。本发明可有效解决目前国内外现存个人数据携带与交易模式存在的问题。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个人数据隐私安全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基于区块链与IPFS的个人数据携带与交易方法及系统。

背景技术

随着大数据、AI的飞速发展,数据已经成为目前最核心的生产要素,如何解放数据生产力、强化数据在提升工作、生产效率的作用,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互用与共享、推动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高速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议题。

在各类数据中,个人隐私信息(以下简称为个人数据)占比高,重要性高,价值大。个人数据虽由个人产生,但大多情况下需要在各个组织、公司流转。但利益主体和责任主体往往不一致,导致个人数据流转、监管具有一定的困难。

美国、新加坡、韩国、印度以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和组织已经针对个人数据可携带权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在我国,2021年8月正式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规首次规定了“个人数据可携带权”的相关规定。个人数据可携带权的立法,体现了将个人数据权利还归个人的立法思路,为个人数据流转提供了新的方向,也将为整个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实践方面,个人数据可携带权在境外已经形成了平台主导和政府主导两种不同的发展路径。不过从效果上来看,这两种模式均缺乏可信的验证机制和激励机制,暂不能实现广泛的、可跨行业通用的个人数据携带,在安全存储、可信传输、协同生产三方面存在局限性,难以解决当前问题。

在国内,随着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个人数据可携带权的实践模式出现了一些亮点,如粤澳健康码互认项目。该项目由用户个人主导,通过用户主动发起个人信息数据传输并自行上传,结合基于哈希值的可验证数字凭证-“数据指纹”上链,做到了信息携带与可信验证的平衡,进而实现了数据的可信传输。该方案对未来通过个人信息可携带权解决个人数据流转问题带来了启发。

个人数据可携带权的立法为个人数据的主动流转提供了法律支持。而从全球实践来看,这项权利得到了较为初步的应用。其在境外具体可归纳成由平台主导和政府主导的两类实践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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