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冲击反循环钻机施工钻孔灌注桩的扩孔施工工法在审
申请号: | 202211051774.8 | 申请日: | 2022-08-31 |
公开(公告)号: | CN115306304A | 公开(公告)日: | 2022-11-08 |
发明(设计)人: | 唐爱国;柴治国;余嵩;闫子庆;王兴才 | 申请(专利权)人: |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八〇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 |
主分类号: | E21B7/28 | 分类号: | E21B7/28;E21B1/00 |
代理公司: | 西安合创非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61248 | 代理人: | 杨蕾 |
地址: | 250014 山***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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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冲击 循环 钻机 施工 钻孔 灌注 扩孔 |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冲击反循环钻机施工钻孔灌注桩的扩孔施工工法,该扩孔施工工法针对桩孔直径大于2.5m的桩孔,包括如下步骤:根据设计桩孔直径,先用初始冲击锤头施工一个小于设计桩孔直径的桩孔,该桩孔破岩截面积约为设计桩孔截面积的60%,然后再使用扩孔冲击锤头扩孔施工到设计桩径,直至施工到设计孔深。本发明将整个桩孔施工分解为初始桩孔和扩孔桩孔的施工,在钻机额定提升冲击锤头重量一定的情况下,与用大口径冲击锤头一个口径施工到设计孔深相比,每平方米破岩截面上可分配到的冲击锤头重量更大,破岩效率更高,设备动力、外形尺寸可大大减小,可降低购买钻机和钻机使用成本,同时初始桩孔和扩孔桩孔的冲击锤头强度更高,故障率低。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建筑基础施工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冲击反循环钻机施工钻孔灌注桩的扩孔施工工法。
背景技术
钻孔灌注桩是桥梁、码头、海上风电、高层建筑等基础项目施工中常用的承载基础,随着我国建筑水平的不断提高,灌注桩的口径也越来越大,给钻机施工带来一定难度。现在国内用冲击反循环钻机施工2.5m口径以下的桩孔,一般采用与设计桩径相匹配的冲击锤头的施工,“一径到底”。但要施工2.5米以上口径(如2.8m、3m、3.5m的桩孔)的桩孔,冲击锤头的重量就要提高到25-30t,才能保证破岩效率和冲击锤头刚性强度,这样钻机电机功率、外形尺寸都要显著增加,不节能也不便于运输。如果施工的桩孔口径变大,冲击锤头重量继续使用在施工2.5m桩径时的重量(20t),作为破岩工具的冲击锤头刚性强度偏小,故障率也高,破岩施工效率也将受到显著影响。为解决这一施工技术难题,从施工工法上入手,可以解决以上弊端,并达到良好应用效果。
发明内容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冲击反循环钻机施工钻孔灌注桩的扩孔施工工法。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取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冲击反循环钻机施工钻孔灌注桩的扩孔施工工法,该扩孔施工工法针对桩孔直径大于2.5m的桩孔,包括如下步骤:根据设计桩孔直径,先用初始冲击锤头施工一个小于设计桩孔直径的桩孔,该桩孔破岩截面积约为设计桩孔截面积的60%,然后再使用扩孔冲击锤头扩孔施工到设计桩径,直至施工到设计孔深。
进一步地,具体包括如下步骤:
S1、根据初始桩孔直径、扩孔桩孔直径,为冲击钻机设计制造(或购买)初始冲击锤头和扩孔冲击锤头;
S2、桩孔施工:
①初始桩孔施工,用初始冲击锤头施工桩孔到设计深度;②扩孔施工,更换扩孔冲击锤头进行扩孔施工,扩孔施工破碎岩土时产生的岩块碎石大部分滚落到初始桩孔内;③待扩孔施工产生的岩块碎石堆满初始桩孔时,更换初始冲击锤头,冲击破碎滚落到初始桩孔内的岩块碎石,施工至设计深度;④继续扩孔施工,待初始冲击锤头将初始桩孔内堆积的岩块碎石破碎完毕并排出孔外,施工到设计孔深时,再次更换扩孔冲击锤头继续扩孔施工;施工至初始桩孔内再次填满扩孔产生的岩块碎石为止,再次更换初始桩孔冲击锤头、扩孔冲击锤头,如此循环往复,直至扩孔至设计孔深。
本发明可以充分发挥出冲击反循环钻机对地层适应性强、施工效率高的特点,与用大口径冲击锤头一个口径施工到设计孔深相比,设备动力、外形尺寸可大大减小,可降低购买钻机和钻机使用成本;在卷扬机和冲击机构提升冲击锤头重量一定的情况下,初始桩孔和扩孔桩孔使用的冲击锤头强度更高,故障率低;将整个桩孔施工分解为初始桩孔和扩孔桩孔的施工,每平方米破岩截面上可分配到的冲击锤头重量更大,破岩效率更高。这是一种通过改进施工工法,就可以实现“小马拉大车”,提高冲击反循环钻机施工钻孔灌注桩效率的好工法。
附图说明
通过阅读参照以下附图对非限制性实施例所作的详细描述,本发明的其它特征、目的和优点将会变得更明显: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中初始桩孔截面积、扩孔桩孔截面积与整个桩孔截面积的比较图;
图2为本发明实施例中初始桩孔施工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实施例中步骤②的施工示意图;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八〇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未经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八〇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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