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互联网在线法庭有效
申请号: | 202220834902.5 | 申请日: | 2022-04-12 |
公开(公告)号: | CN217607887U | 公开(公告)日: | 2022-10-18 |
发明(设计)人: | 王刚;杨远彬;陈勇;陶小伟 | 申请(专利权)人: | 重庆捷旭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7/18 | 分类号: | H04N7/18;H04N5/262;H04N21/2187;H04N21/472;H04N21/231;H04L67/02;H04L67/06;H04L9/40 |
代理公司: | 重庆信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50218 | 代理人: | 吴从吾 |
地址: | 400039 重庆市九龙坡*** | 国省代码: | 重庆;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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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互联网 在线 法庭 | ||
1.一种互联网在线法庭,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交互的庭审终端、出庭终端和管理终端;
所述庭审终端包括庭审室、设置在庭审室内的庭审室显示系统、庭审室摄像系统、庭审室办公系统、庭审室音频扩声系统和庭审室接入交换机;
所述出庭终端包括出庭室、设置在出庭室内的出庭室显示系统,出庭室摄像系统,出庭室办公系统、出庭室音频扩声系统和出庭室接入交换机;
所述管理终端包括录播服务器、庭审管理服务器和媒体资源管理服务器;
所述庭审室接入交换机和出庭室接入交换机通过法庭专网与管理终端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互联网在线法庭,其特征在于:所述庭审室显示系统包括显示器I和显示器II,所述显示器I和显示器II通过视频通信盒与庭审室接入交换机通信连接,所述显示器I用于显示出庭室摄像系统实时录播的视频画面,所述显示器II用于显示出庭室办公系统拍摄或实时录播的图片或证据画面;
所述庭审室摄像系统包括摄像头I和摄像头II,所述摄像头I和摄像头II均与庭审室接入交换机通信连接,所述摄像头I设置为云台镜头且用于实时输出识别出的人像画面,支持实时自动追踪镜头前的发言者,并实时输出对应画面,所述摄像头II设置为广角镜头且用于实时输出识别出的庭审室场景画面;
所述庭审室办公系统包括打印机、内置客户端的书记员电脑和庭审室证据交互终端;
所述庭审室音频扩声系统包括法官话筒、书记员话筒、原告端话筒、音频通讯盒、音频处理器、音响功放和音响。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互联网在线法庭,其特征在于:所述出庭室显示系统包括显示器III和显示器IV,所述显示器III和显示器IV通过视频通信盒I与出庭室接入交换机通信连接,所述显示器III用于显示庭审室摄像系统实时录播的视频画面,所述显示器IV用于显示庭审室办公系统拍摄或实时录播的图片或证据画面;
所述出庭室摄像系统包括摄像头IV和摄像头IV,所述摄像头IV和摄像头IV均与出庭室接入交换机通信连接,所述摄像头IV设置为云台镜头且用于实时输出识别出的人像画面,支持实时自动追踪镜头前的发言者,并实时输出对应画面,所述摄像头IV设置为广角镜头且用于实时输出识别出的出庭室场景画面;
所述出庭室办公系统包括打印机I和出庭室证据交互终端;
所述出庭室音频扩声系统包括书记员话筒、被告端话筒、音频通讯盒I、音频处理器I、音响功放I和音响I。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互联网在线法庭,其特征在于:所述出庭室办公系统还包括内置客户端的书记员电脑I。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互联网在线法庭,其特征在于:所述庭审室和出庭室均设置有质证签名终端,所述质证签名终端包括远程电子签名仪、指纹识别器和身份证识别仪。
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互联网在线法庭,其特征在于:所述出庭室证据交互终端和庭审室证据交互终端均设置有扫描仪。
7.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互联网在线法庭,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理终端通过光闸和以太网连接有旁听终端,所述旁听终端设置为内置客户端的手机或者电脑。
8.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互联网在线法庭,其特征在于:所述庭审室显示系统和出庭室显示系统均包括显示器V,所述显示器V用于文本显示争议焦点或争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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