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照明伞有效
申请号: | 202221689905.0 | 申请日: | 2022-06-30 |
公开(公告)号: | CN218185603U | 公开(公告)日: | 2023-01-03 |
发明(设计)人: | 陈顺龙;宋顺锋;陈敏雄 | 申请(专利权)人: | 厦门明和实业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45B3/04 | 分类号: | A45B3/04;A45B9/00;A45B25/18;A45B25/00 |
代理公司: | 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35203 | 代理人: | 黄兴 |
地址: | 361100 福***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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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照明 | ||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照明伞,其包括伞主体和照明装置;所述伞主体包括中棒、固定于中棒上端的上巢、活动设置在中棒上的下巢、与上巢和下巢铰接的伞骨架、与上巢和伞骨架连接并处于伞骨架上侧的上伞布、以及与下巢和伞骨架连接并处于伞骨架下侧的下伞布;所述照明装置配合于伞主体的上部并处于上伞布和下伞布之间。本实用新型将照明装置设置于上伞布和下伞布之间,能使得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变得柔和、不刺眼,从而不会引起使用本实用新型的照明伞的使用者周围的行人、车辆驾驶员的眼睛不适,减小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伞具领域,特别是指一种照明伞。
背景技术
为便于人们在光线不足的雨天外出行走,现有很多伞具会配备照明装置而使得伞具具有照明和警示功能,但是现有的这种带照明装置的照明伞具,照明装置一般安装有握把或者伞头而使得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比较刺眼,导致使用该照明伞具的使用者以及使用者周围的行人、车辆驾驶员的眼睛不适,容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照明伞,以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
为了达成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解决方案是:
一种照明伞,其包括伞主体和照明装置;所述伞主体包括中棒、固定于中棒上端的上巢、活动设置在中棒上的下巢、与上巢和下巢铰接的伞骨架、与上巢和伞骨架连接并处于伞骨架上侧的上伞布、以及与下巢和伞骨架连接并处于伞骨架下侧的下伞布;所述照明装置配合于伞主体的上部并处于上伞布和下伞布之间。
所述照明装置配合于中棒并处于上巢和下巢之间。
所述照明装置包括灯座以及配合于灯座的发光体,灯座安装于中棒并处于上巢和下巢之间。
所述发光体环绕中棒设置。
所述照明装置配合于上巢。
所述照明装置配合于伞骨架的伞骨。
所述下伞布具有透光区域和/或所述上伞布具有透光区域。
所述下伞布设有若干个透孔。
所述伞主体还包括固定于中棒下端的握把;所述握把安装有控制照明装置工作与否的照明开关。
所述握把配合有用于给照明装置供电的电池。
所述电池与握把可拆配合。
所述伞主体为反收直骨伞;所述伞骨架为反收伞骨架。
所述伞主体为正收直骨伞;所述伞骨架为正收伞骨架。
所述伞主体还包括活动设置在中棒上并处于上巢和下巢之间的中巢、以及设置在中巢与下巢之间的主弹簧,所述伞骨架还与中巢铰接。
采用上述方案后,本实用新型将照明装置设置于上伞布和下伞布之间,下伞布能对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能起到滤光作用,从而使得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经过下伞布之后变得柔和、不刺眼,从而能有效避免现有技术中因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刺眼而容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的问题。另外,本实用新型的上伞布也能对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能起到滤光作用,从而使得照明装置发出的光线经过上伞布之后变得柔和、不刺眼而不会引起使用本实用新型的照明伞的使用者周围的行人、车辆驾驶员的眼睛不适,减小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的结构示意图1;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的结构示意图2;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的局部结构分解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的下伞布的结构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二的结构示意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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