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警用动能弹无效
申请号: | 87210082 | 申请日: | 1987-07-17 |
公开(公告)号: | CN87210082U | 公开(公告)日: | 1988-05-25 |
发明(设计)人: | 隋树元;周兰庭;马晓青;王淼勋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工业学院 |
主分类号: | F42B27/00 | 分类号: | F42B27/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北京市西郊***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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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动能 | ||
警用动能弹是供武警战士和治安人员使用的一种非杀伤型防暴武器。当前国外治安部队使用的警用防暴武器主要有两类,一类属杀伤型武器,另一类属非杀伤型武器。在非杀伤型武器中又分枪射式和手投式,或两者兼用。其中手掷式防暴弹主要有毒气弹、摧泪弹和烟幕弹等。动能弹作为警用武器,目前国内、外只对枪射式对付点目标的单个弹如橡皮柱弹、充水或充气的橡皮弹、布袋加铅的园环弹等作了研制。本产品是采未发现国内、外有同类产品。
警用动能弹由壳体1、致伤单元2、抛射装药3、发火和起爆装置4、作用保险机构5等组成。其中壳体为纸制,弹体为卵形,内装致伤单元为中、低硬度的橡胶小球数百个,全弹质量150~300克。抛射装药采用常规炸药或组份为KClO4加Al粉的抛射药数克,击针式发火起爆装置,由带园环的保险销控制的靠手柄压住的扭力簧作用安全保险机构。该产品具有最佳的致伤效应,新型的弹体结构,作用可靠的发火延迟机构,及长期贮存的安定性。结构简单,便于制造。体积小,重量轻,携带,使用方便。
根据创伤弹道学的研究成果,本产品的关键性技术是将弹体爆炸后释放的大量致伤单元对目标的终点效应限制在临界条件之内,其作用效果是一般情况下创伤目标,使目标暂时失去活动能力,但不足以构成目标致残或死亡。因此,致伤标准是确定弹体结构参数的理论基础。本研究参照军用武器的杀伤标准和国内外对尸体和动物的大量射击试验数据,又通过自己的大量致伤模拟试验和生物试验,确定了对人员的致伤比动能为1~2kg·m/cm2,它满足擦伤皮肤的最小比动能1kg·m/cm2,而又小于军用武器的杀伤比动能2.6kg·m/cm2。
根据上述致伤标准确定本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为:弹径50mm,弹长65mm,全弹质量150~300g,致伤单元800~1000个,致伤作用半径0.3~3米,发火机构作用延时2.8~3.4秒,贮存有效期5~10年。
为全面考核产品性能,对该弹进行了致伤小球的侵彻力试验,对应致伤比动能1~2kg·m/cm2,致伤效果是擦伤皮肤至侵入皮下3mm。小球飞散速度试验,测得最佳速度为200米/秒左右。小球分布密度为6~8个/m2和生物试验。结果表明,产品性能指标合理,致伤效果最佳,作用可靠,使用安全、方便、适合配备公安干警,用于及时控制案犯或有必要保存目标而又能立即剥夺目标反抗能力的侦辑或追捕条件,可作为常备警用弹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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