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算准计息表无效
申请号: | 89107083.4 | 申请日: | 1989-09-16 |
公开(公告)号: | CN1040874A | 公开(公告)日: | 1990-03-28 |
发明(设计)人: | 范永崑;谭丽;谭毅 | 申请(专利权)人: | 范永崑 |
主分类号: | G06C3/00 | 分类号: | G06C3/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山东省莱***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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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算准 计息 | ||
本发明称之谓:“一算准计息表”。这个表所载是对各种储蓄存款,从存款日开始,到取款日止,在利率方面不管发生多少次变化,在保值补贴额方面不管变更多少次,本发明只计算一次,便把在存款过程中利率和保值补贴额的经常变动囊括无遗的全解决。
能囊括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确立了一个标准存款日-例如把1988年9月10日(有了保值补贴额)作为“标准存款日”从这一天起对各种储蓄存款设计(结算)的每百元存款中一天的利息数,并从这一天起逐日累计。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使之天天循序递增的“标准存款日的利息累计数”(简称标准利息)成为决定计算利息快准的唯一标准。因为存款日有存款的“标准利息”(并且把“标准利息”写在储户的存单上);取款日有取款日的“标准利息”所以储户不管是哪天取款就用哪一天取款时的“标准利息”减去存单上的“标准利息”乘本金,便能求得实际存款期中应得到的利息。如果恰好是一百元存款,就不用计算,一看便知应得到的利息,例如:1989年9月14日五年到期,应付62.9862062元。又如:1989年9月15日五年到期,应付63.0655950元。
本发明对处理历史上的各种储蓄存款也确立一个“标准存款日”-是1970年1月1日。从这一天起对各种储蓄存款设计(结算)的各个档次每百元存款一天的利息数,并从这一天起逐日累计,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使之天天循序递增的“标准存款日的利息累计数”(简称“70年标准息”)成为决定计算利息快准的唯一标准。储户不管哪一天取款就用哪一天取款时的“70年标准息”减去存款日的“70年标准息”(是从存单上的存款日上溯到70年1月1日的利息)乘本金,即求得实际存款期中应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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