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可烧木炭酒精或电加热的三用火锅无效
申请号: | 90201468.4 | 申请日: | 1990-02-08 |
公开(公告)号: | CN2061417U | 公开(公告)日: | 1990-09-05 |
发明(设计)人: | 陈建鼎;林依国;蒋苗芳;高木林;江瑞兴;刘文清;王子寒;林桂才;高文风;高少严;郑继昆 | 申请(专利权)人: | 福州市不锈钢制品厂 |
主分类号: | A47J27/10 | 分类号: | A47J27/10 |
代理公司: | 福州市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陈如涛 |
地址: | 福建省福州***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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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木炭 酒精 加热 火锅 | ||
1、一种在餐桌上烹煮汤料用的三用火锅,包括锅盖3、锅身6、火筒2、炉座8,其特征是将锅身6和火筒2独自制成一体,炉座8呈一罩形,炉座8的顶部表面制成炉盘状,炉盘7上分布有若干炉条13(或制成若干漏灰孔),使用中,锅身6与炉座8之间,炉座8与底盘10之间均可自由装配组合与拆卸,且火筒2和炉盘7之间形成一个可燃烧木炭的空腔,呈罩形的炉座8的内腔形成一个可安置酒精炉的空腔,当要用电加热时,炉座8的顶部炉盘7上又可安放一个电炉盘(或发热盘)。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用火锅,其特征是锅身6的底部可配设有若干连接栓(或连接销)11,并与分布在炉座8顶端相应的连接孔(或连接槽)12配合连接,使锅身6装配座落在炉座8的顶部。
3、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用火锅,其特征是炉座8顶部可制成一平面状炉盘7,也可制成一凹状炉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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