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电视的垂直变焦和扫调无效
申请号: | 91103732.2 | 申请日: | 1991-05-31 |
公开(公告)号: | CN1034544C | 公开(公告)日: | 1997-04-09 |
发明(设计)人: | 恩里克·罗德里格斯-卡瓦佐斯;罗伯特·D·阿尔特曼霍弗 | 申请(专利权)人: | 汤姆森消费电子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3/223 | 分类号: | H04N3/223;H04N3/24;H04N11/06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何关元 |
地址: | 美国印***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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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视 垂直 变焦 | ||
1.一种视频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视频显示装置;
用以在视频显示装置上变换出用具有同步分量的视频信号所表达的可调整画面显示区的装置;
用以可选择地加大上述画面显示区,使之至少在一维上大于上述视频显示装置的装置;以及
用以同相控制与上述同步分量有关的消隐间隔,以控制上述加大画面显示区的哪一部分被显示和哪一部分不被显示的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上述画面显示区在垂直方向上可调整,上述同步分量是垂直同步分量以及上述消隐间隔是一个垂直消隐区。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上述的视频显示装置和用所述视频信号表达的上述画面显示区具有不同的格式显示比。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上述的视频显示装置的上述格式显示比比用上述视频信号所表达的上述画面显示区的格式显示比要宽些。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视频显示装置的上述格式显示比比用上述视频信号所表达的上述画面显示区的所述格式显示比要宽些。
6.一种视频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视频显示装置;
用以在视频显示装置上变换出用具有同步分量的视频信号所表达的可调整画面显示区的装置,所述视频显示装置和所述由所述视频信号所表达的画面显示区具有不同的格式显示比;
用以可选择地加大与上述视频显示装置有关的上述画面显示区的装置,以及
用以同相控制与上述同步分量有关的消隐间隔,以控制上述加大画面显示区的哪一部分被显示和哪一部分不被显示的装置。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上述画面显示区在垂直方向上可调整,上述同步分量是垂直同步分量以及上述消隐间隔是一个垂直消隐区。
8.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上述频率装置的上述格式显示比比所述用上述视频信号所表达的所述画面显示区的格式显示比要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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