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复制数字视频信号的方法无效
申请号: | 93121408.4 | 申请日: | 1993-11-20 |
公开(公告)号: | CN1055192C | 公开(公告)日: | 2000-08-02 |
发明(设计)人: | 井上肇;石丸博敬;嶋久登;小川和幸;小黑正树;冈本一郎 | 申请(专利权)人: | 索尼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7/30 | 分类号: | H04N7/30;H04N5/91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马铁良,张志醒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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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复制 数字视频 信号 方法 | ||
1.一种在对视频信号的高效编码以及记录/重放设备中的复制已压缩数字视频信号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重放单元一侧,相对于重放误差校正中的误差不可校正性,将误差数据加入已压缩数字视频信号的数据中,添加一个用于传输的奇偶性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传输到记录单元一侧;和
在记录单元一侧,相对于传输误差校正中的误差不可较正性,将误差数据加入已压缩数字视频信号的数据中,添加一个用于记录的奇偶性数据,并将这些数据记录在记录介质上。
2.如权利要求1的复制已压缩数字视频信号的方法,还包括以下的步骤:
在重放单元一侧,相对于重放误差校正中的误差不可校正性,将误差数据加入已压缩的数字视频信号和数字音频信号的数据中,添加一个用于传输的奇偶性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传输到记录单元一侧;和
在记录单元一侧,相对于传输误差校正中的误差不可校正性,将误差数据加入已压缩数字视频信号和数字音频信号的数据中,添加一个用于记录的奇偶数据,并将这些数据记录在记录介质上。
3.如权利要求1的复制已压缩数字视频信号的方法,还包括以下的步骤:
在重放单元一侧,相对于重放误差校正中的误差不可校正性,将误差数据加入已压缩的数字视频信号和子码信号的数据中,添加一个用于传输的奇偶性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传输到记录单元一侧;和
在记录单元一侧,相对于传输误差校正中的误差不可校正性,将误差数据加入已压缩数字视频信号和子码信号的数据中,添加一个用于记录的奇偶性数据,并将这些数据记录在记录介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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