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气体打火机无效
申请号: | 93121721.0 | 申请日: | 1993-12-28 |
公开(公告)号: | CN1050181C | 公开(公告)日: | 2000-03-08 |
发明(设计)人: | 铃木成秋 | 申请(专利权)人: | 铃木成秋 |
主分类号: | F23Q2/16 | 分类号: | F23Q2/16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黄力行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气体 打火机 | ||
本发明涉及一种气体打火机,尤其是这样一种气体打火机,它通过确保在风力等影响下不会熄灭的普通带淡红的黄色可见扩散火焰来维持连续燃烧。
通常,气体打火机采用一种扩散火焰。扩散火焰有很差的抗风能力,使用不方便,尤其是户外使用,会出现不稳定的点火和燃烧性质。于是,考虑到抗风能力,最近研制了一种机构,在此机构中预混火焰在一个燃烧筒中点燃和燃烧。
但是,燃烧预燃气体得到的预混火焰处于完全燃烧的状态,其颜色是浅兰白色,难以在有光亮的地方(如在日光下)靠视觉确认燃烧状态。为了弥补这一点以及在受风力影响熄灭的情况下再次点燃气体,还研制了一种技术,在此技术中将一根金属丝或催化件安装在燃烧筒的开口以维持红热状态。这样的红热金属丝或催化件仅仅指示在燃烧筒内部存在着燃烧,但是在用它对要点燃的物体点火时不能确定从燃烧筒开口处冒出火焰的尺寸,换一句话说,不能确定形成燃烧临界状态的气体混合物的喷射量。
为了保证很容易地用视力确定预混火焰的燃烧临界状态,还研制了一种机构,在此机构中使来自燃料容器的可燃气体分流形成第二可燃气体喷射通道,其前端引入燃烧筒的内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某些因素,如燃烧筒的尺寸,或者完全燃烧的预混气体和由第二可燃气喷流通道喷射而形成扩散火焰的可燃气体两者喷射流量的相互变化,会使来自第二可燃气体喷流通道的可燃气体形成不了扩散火焰,而被燃烧筒内形成的预混火焰同化,于是,不稳定因素仍然以不利的方式保存着。
为了得到预混气体,在可燃气体流道之中必须安排一个喷嘴孔(口)以增加可燃气体的射流流速和借助负压来抽吸周围空气。反之,必须控制第二可燃气体喷射通道的气体喷射量和从喷嘴孔喷出得到预混气体的气体流量,从而提供一个相互平衡的燃烧。为使两者燃烧相平衡,还配置了一个第二喷嘴孔(口)来控制第二气体喷射通道中央的气体喷射量,因而得到一个适用于点燃要点火的物体、且不受风力等影响的燃烧火焰。
但是,为了可控制地平衡可燃气体喷射量,则要求两个喷嘴孔有很高的微米机械精度,这在实际上是十分困难的。此外,在产生预燃火焰可燃气体喷射通道和产生扩散火焰可燃气体喷射通道之间的流道阻力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结构上的差别,该结构差别会引起气体喷射压力的差别。这意味着,即使两种喷嘴孔在数量上相平衡,仍难得到一个理想的相互燃烧的条件。
在传统的气体打火机中,催化件附装在燃烧筒的开口以确认燃烧或再点火操作。最初点火时催化件的发红发热是由燃烧筒内气体混合物的燃烧热得到的。当燃烧火焰因任何现象而熄灭时,连续喷射混合气体与催化件反应而产生反应热,该反应热接着在燃烧筒内部再次产生预燃火焰。在此传统的气体打火机中,预混气体的燃烧底部在最初的点时间的燃烧条件下位于燃烧筒内部的深处,不允许设置在燃烧筒开口处的催化件再反应。于是,预燃火焰被迫跳出到燃烧筒开口之外,使可见的扩散火焰被预混火焰同化,这使扩散火焰的燃烧临界状态不清楚。
本发明是鉴于上述现有技术的涉及的问题设想出来的。因此,本发明的一个目的是提供一种气体打火机,它能确保一种稳定的可见扩散火焰,或者良好的抗风能力以及很容易用视力确认火焰燃烧临界状态,且能连续地维持火焰和很容易点燃香烟或其它要点燃的物体,显示出一种改进的组合工作性能。
本发明的另一个目的是提供一种气体打火机,它能从外部实现可燃气体流动控制,且能很容易地维持预混火焰和扩散火焰之间的燃烧平衡,在初始点火时间有效地利用催化件的催化反应产生具有清楚的燃烧临界状态的扩散火焰。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按本发明第一个方面的气体打火机包括一个允许形成预混火焰的火焰孔以及一个允许形成扩散火焰的喷嘴孔,两个孔彼此相邻设置。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第二个方面的气体打火机有一个存贮可燃气体燃料容器,可燃气体被扩散射出以产生一个预混火焰和一个与预混火焰一起燃烧的扩散火焰,它包括一个产生扩散火焰的气体通道,一个设置在上述气体通道并允许从外部操作上述气体通道气流的可燃气体流动控制机构。
这样的结构保证,由具有良好抗风能力预燃火焰而产生的扩散火焰不会在风力等影响下熄灭。尤其是,预混火焰的底部位于与火焰孔相通的燃烧筒内部以保证其抗风能力,燃烧临界状态为可见的扩散火焰在火焰孔相邻的位置形成,因此稳定地维持火焰。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铃木成秋,未经铃木成秋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93121721.0/2.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