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股骨干骨折内固定装置无效
申请号: | 93223304.X | 申请日: | 1993-09-04 |
公开(公告)号: | CN2175580Y | 公开(公告)日: | 1994-08-31 |
发明(设计)人: | 王占友;曹盛明;杨城成 | 申请(专利权)人: | 天津市第二中心医院 |
主分类号: | A61B17/58 | 分类号: | A61B17/58 |
代理公司: | 天津市卫生局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王一斌,董光仁 |
地址: | 300120 ***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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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股骨 骨折 固定 装置 | ||
1、一种临床治疗股骨干骨折的内固定装置,其特征在于它由带横栓的梅花型髓内针,由左、右齿钳和分别与之相连的导杆、带螺纹的左、右螺杆、紧固螺母构成的骨断端撑开器,由前、后钻套体、与髓内针相连的定位钉、固定卡簧构成的定位钻孔器组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固定装置,其特征在于髓内针断面不封口,中心处设与定位钉螺纹相连的定位孔,二侧各设有一与呈T字形的横栓垂直相连的固定孔,在髓内针的一端还设有一长园形拔针孔。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固定装置,其特征在于齿钳由二个呈Z字形的钳爪彼此交叉而成,钳爪一端设齿,中部及另一端均设有连接孔,左、右螺杆通过中部所设连接孔经紧固螺母将左、右齿钳相连;钳爪另一端连接孔则分别由紧钉和螺母相连并可调节齿端松紧;在紧钉中部还设有园孔,通过该园孔将园柱形导杆和左、右齿钳连为一体。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固定装置,其特征在于 紧钉、导杆表面均设有复位弹簧,复位弹簧分别与钳爪和紧钉 相连;左、右螺杆一端设螺纹且互为正、反螺纹,侧面呈T字形。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固定装置,其特征在于前、后钻套体为二断面呈半园形的空心柱体相合而成,在其内壁轴向设置条形凹槽,与轴向相垂直的钻套体表面分别设供与卡簧相连的园形凹槽和贯通前、后钻套体且与髓内针上所设固定孔同心、大小相同的园孔,园孔内设置可拆、供引导钻头用且由挡钉固定的可换钻套;卡簧为不封口的8字形,与前、后钻套体表面所设的园形凹槽相连,卡簧中部另设固定用的蝶形紧母和螺钉。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固定装置,其特征在于定位钉和前、后钻套体表面各设有一使髓内针上的固定孔和钻套体表面所设园孔同心的长条形标记对位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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