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防暴标记液无效
申请号: | 94110402.8 | 申请日: | 1994-01-06 |
公开(公告)号: | CN1105049A | 公开(公告)日: | 1995-07-12 |
发明(设计)人: | 徐明瑜;黄嫣;刘君义 | 申请(专利权)人: | 山东大学 |
主分类号: | C09D5/00 | 分类号: | C09D5/00;A61B5/117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50100 ***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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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防暴 标记 | ||
【权利要求书】:
本项发明的技术特征是应用表皮着色技术对施暴者的表皮(主要是面部表皮)进行长期标记,以便对施暴者进行追踪和侦别,并可使施暴者产生精神畏惧,从而达到防身自卫的目的。因此,本项发明的权利要求是:
1、一切以表皮着色技术为其特征的防身自卫用品均属本发明所要求的保护范围。
2、一切以偶氮染料T-1824为原料配制而成的防暴标记液均属本发明所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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