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鞋无效
申请号: | 95115078.2 | 申请日: | 1995-07-19 |
公开(公告)号: | CN1070356C | 公开(公告)日: | 2001-09-05 |
发明(设计)人: | 真木一高 | 申请(专利权)人: | 桥石体育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A43B17/10 | 分类号: | A43B17/10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林道棠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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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鞋 | ||
1.具有由防水透潮片制成的外套形状的内部件的鞋,其特征在于该内部件底片仅位于足跟前部的区域,内部件在足跟部有一开口。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其中内部件的足底部片有由其末端向后朝上述开口延伸的舌状件。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其中所述内部件由以下几部分缝合而成:大抵构成包括内部件的足面在内的前上半部分的足背复盖片,大抵构成包括内部件的跟部在内的侧后半部分的跟部复盖片,以及仅位于底跟部以前的部位底部复盖片,以便在足底跟部形成上述开口。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鞋,其中内部件的接缝用防水带密封。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鞋,其中上述舌状件的延伸长度为40mm或更少,并且舌状件顶部与开口的末端之距离为鞋沿长度方向总长的20%和50%之间。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鞋,其舌状件的延伸长度在2mm至30mm之间,且舌状件顶端与开口最末端的距离为鞋沿长度方向总长的25%和35%之间。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鞋,其内部件被置入每只鞋的外壳中,足面复盖片的上表面后部与鞋舌上部缝合,在该处为每只鞋配一个鞋垫。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其中防水透潮片的防水性为1000至10000mm/cm2,其厚度为5μm至50μm之间,透潮性为5mg/Cm2·hr或更高。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其中上述鞋为高尔夫球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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