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低压放电灯无效
申请号: | 95191814.1 | 申请日: | 1995-10-25 |
公开(公告)号: | CN1084044C | 公开(公告)日: | 2002-05-01 |
发明(设计)人: | C·H·L·怀腾斯;D·亨宁斯 | 申请(专利权)人: | 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1J61/067 | 分类号: | H01J61/067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姜郛厚,傅康 |
地址: | 荷兰艾***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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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低压 电灯 | ||
1一种低压放电灯,配置有透辐射的放电容器(10),该放电容器以密封方式封闭一含可电离的填充物的放电空间(12),在放电空间(12)中还设置有电极(20a,20b),在该电极之间延伸放电通道,同时至少在电极(20a,20b)中之一包括金属(23)和陶瓷材料(22,24)的烧结混合物,相对于陶瓷材料(22,24)的所占体积比,混合物中金属(23)的所占体积比低,其特征在于:烧结混合物除包括具有模态直径D1的较小陶瓷微粒(22)之外还包括具有模态直径D2的较大陶瓷微粒(24),D2/D1的比值至少为3,而与较大陶瓷微粒(24)所占体积比相比,较小陶瓷微粒(22)所占的体积比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压放电灯,其特征在于:较小陶瓷微粒(22)的模态直径D1和较大陶瓷微粒(24)的模态直径D2分别在5-10μm之间和20-70μm之间。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低压放电灯,其特征在于:较小陶瓷微粒(22)的所占体积比除以金属(23)所占体积比,其商在1-4之间,较大陶瓷微粒(24)所占的体积比除以较小陶瓷微粒(22)和金属(23)所占的共同体积比,其商在2-10之间。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低压放电灯,其特征在于:由半导体陶瓷材料制成较小的陶瓷微粒(22)。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低压放电灯,其特征在于:由与较小陶瓷微粒(22)相同的材料制成较大的陶瓷微粒(24)。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低压放电灯,其特征在于:各电极(20a,20b)的一端(21a,21b)固定到用作供电导体的金属管(30a,30b)的一端(32a,32b)。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低压放电灯,其特征在于:金属管(30a,30b)延伸至放电容器(10)的外部。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低压放电灯,其特征在于:金属管(30b)配置有在放电空间(12)中的开口(3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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