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次性卷筒无效
申请号: | 95192334.X | 申请日: | 1995-03-28 |
公开(公告)号: | CN1059175C | 公开(公告)日: | 2000-12-06 |
发明(设计)人: | 尤尔夫·林斯特德 | 申请(专利权)人: | 乌尔沃特尔公司 |
主分类号: | B65H75/50 | 分类号: | B65H75/50;B65H75/14;B65H75/22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郑修哲 |
地址: | 瑞典斯***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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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次性 卷筒 | ||
1.一种用于连续柔性物的不采用金属件的一次性卷筒,其直径在200~1200mm之间,它包括:一圆柱形的形状稳定的套筒(1),该套筒(1)有两个平行的端面(6、7),其预定的内径为Dhi;还包括两个圆形端件(2、3)和两个设有一中央孔(10)的中心塞(4,5),所述中央孔用于使卷绕和放开上述连续柔性物的枢轴件置入其中,每一端件(2、3)具有一中心孔(12),用于容置套筒(1),所述的端件(2、3)和中心塞(4,5)被设置成其间接纳和夹紧有套筒的端部以形成一摩擦式连接,所述的中心塞(4,5)具有一前导扩张部位(19),用于当中心塞(4、5)轴向地插入套筒中时扩张所述的套筒(1),以及一相邻的摩擦部位(20),用于当中心塞(4,5)完全插入套筒中后与套筒(1)间形成一摩擦配合,同时与径向设置在外部的端件(2、3)相配合,以使套筒通过中心塞(4、5)与端件之间的摩擦配合而被紧紧地夹住,所述的扩张部位(19)和摩擦部位(20)的轴向总尺寸比一个端件(2、3)的厚度大50~200%,其特征在于:
所述扩张部位(19)的圆周表面(18a)为锥形或向外弯曲形,其离摩擦部位(20)最远处的预定直径为D1,而其与摩擦部位(20)之过渡处的预定直径为D2;同时摩擦部位(20)的圆周表面(18b)为锥形、圆柱形或者向外弯曲形,其离扩张部位(19)最远处的预定直径为D3,其中
D1≤Dhi
D2>Dhi,D2比Dhi大2~10mm
D3≥D2或者<D2其扩张部位(19)具有一锥形表面,其锥度小于10°,并大于3°,最好是大于5°;或者具有一弯曲形表面,它在所述的两个直径D1和D2处可构成具有同一锥度的圆锥弦表面,而其摩擦部位(20)具有一圆柱形表面,此时D3=D2;或者一正锥形表面,此时D3>D2,且其锥度小于6°,最好是小于3°,但不管是哪种情形,锥度均应小于锥形扩张部位(19)的锥度;或者具有一负的锥形表面,此时D3<D2,且其锥度小于3°;或者具有一弯曲形表面,它可在所述的两个直径D2和D3处,分别对应于D3>D2和D3<D2这两种情形,分别构成一正的或者负的圆锥弦表面,并且其锥度分别小于6°、最好分别小于3°。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性卷筒,其特征在于:端件中心孔(12)的直径比套筒(1)的外径大0.1~1.0mm,最好是大0.2~0.5mm。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次性卷筒,其特征在于:每一中心塞(4、5)具有一周围的径向支撑凸缘(23),其径向尺寸大于套筒(1)的厚度,所述的支撑凸缘(23)用于与套筒(1)的端面(6,7)和与相邻的轴向相对的端件(2,3)一部分相配合,该支撑凸缘(23)的直径比套筒(1)的外径大6~45mm。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次性卷筒,其特征在于:支撑凸缘(23)被置入端件(2,3)的槽(24)内,该槽(24)的直径略大于所述支持凸缘(23)的直径,从而在其间形成一缝隙。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性卷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直径D1比套筒的内径Dhi小0~2mm。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性卷筒,其特征在于:摩擦部位(20)的轴向尺寸为扩张部位(19)和摩擦部位(20)之总轴向尺寸的40~60%。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性卷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端件(2,3)和中心塞(4,5)制在一体上并且中心塞(4,5)被轴向地插入套筒中,以形成一个摩擦式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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