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记录媒体的记录和/或再现装置无效
申请号: | 96110012.5 | 申请日: | 1996-05-31 |
公开(公告)号: | CN1146602A | 公开(公告)日: | 1997-04-02 |
发明(设计)人: | 菅野泰至;伊藤雅康;大西整 | 申请(专利权)人: | 索尼公司 |
主分类号: | G11B21/16 | 分类号: | G11B21/16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王岳,邹光新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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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记录 媒体 再现 装置 | ||
1.一种记录和/或再现装置,包括:
一个外壳,以水平位置和竖直位置间的某一倾斜角度安装,
一个记录和/或再现设备,当被安装于外壳内时,用来完成记录媒体的记录和/或再现工作,
一个弹性支承设备,用来支承所说的记录和/或再现设备,使所说的记录和/或再现设备在所说的外壳内是可移动的,距外壳有一预定的距离,所说的弹性支承设备以这种方式支承着记录和/或再现设备,使得当所说的外壳安装在水平和竖直状态时,记录和/或再现部件的重力和由所说的弹性支承设备产生的弹性支承力相平衡,当所说的外壳安装在水平状态和竖直状态之间的中间位置时,所说的记录和/或再现设备在所有方向上相对于所说的外壳可近似等距离地移动。
2.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录和/或再现装置,其中,所说的弹性支承设备至少有三个弹簧,每个弹簧的一端连接于所说的记录和/或再现设备,同时另一端连接于所说的外壳,并使所说的三个弹簧中每一个弹簧的弹性力的作用方向通过对应于所说的记录和/或再现设备重心的点延伸。
3.根据权利要求2的记录和/或再现装置,其中,所说的三个弹簧以90°彼此等距布置。
4.根据权利要求3的记录和/或再现装置,其中,在每一个所说的弹簧的一端具有一个钩状部件,所说的钩状部件在平行于所说的弹簧的弹性力的方向上具有一个长度,这个长度大于在垂直于所说的弹性力的方向上的长度。
5.根据权利要求4的记录和/或再现装置,其中,所说的钩状部件设有缓冲部件。
6.根据权利要求2的记录和/或再现装置,其中,还包括一个缓冲设备,安装于所说的外壳和所说的记录和/或再现设备之间。
7.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录和/或再现装置,其中,所说的弹性支承设备至少具有第一、第二和第三弹簧,所说的第一弹簧一端配置在所说的记录和/或再现设备上,使弹性力在另一端经过所说的外壳的重心,所说的第二和第三弹簧中每一个弹簧的一端连接于所说的记录和/或再现设备上的经过相应于其重心点的直线上一点,所说的第二和第三弹簧中每一个弹簧的另一端连接于外壳,所说的第一弹簧和所说的第二和第三弹簧被置于所说的经过其重心的直线之间。
8.根据权利要求7的记录和/或再现装置,其中,在每一个所说的弹簧的一端具有一个钩状部件,所说的钩状部件在平行于所说的弹簧的弹性力的方向上具有一个长度,这个长度大于在垂直于所说的弹性力的方向上的长度。
9.根据权利要求8的记录和/或再现装置,其中,所说的钩状部件设有一个缓冲部件。
10.根据权利要求7的记录和/或再现装置,还包括一对缓冲设备,每一个所说的缓冲设备在所说的第一,第二和第三弹簧外在几乎平行于所说的经过重心的直线的方向上彼此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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