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电话机无效
申请号: | 96112660.4 | 申请日: | 1996-09-27 |
公开(公告)号: | CN1077364C | 公开(公告)日: | 2002-01-02 |
发明(设计)人: | J·霍夫曼 | 申请(专利权)人: | 西门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B10/00 | 分类号: | H04B10/00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董巍,萧掬昌 |
地址: | 联邦德***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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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话机 | ||
1.一种电话机(T),它具有一个装置(TTR),此装置可向一外围装置(P)发送红外线-信号化数据信号和从外围装置(P)接收红外线-信号化数据信号;作为对红外线-信号化数据信号的补充,此装置(TTR)还可发送和接收红外线-有效数据信号;
其特征在于,该电话机具有:一个装置(SL),用以测定实际亮度,并产生表示亮度的信号(IL);
一个装置(SD),可测定该装置(SD)同一个目标对象之间的距离,并产生表示距离的信号(ID)。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话机(T),其特征在于:该电话机(T)还具有一个光学指示装置(DPL),此指示装置指示的亮度是可以调节的,而且该表示亮度的信号(IL)可对此光学指示装置(DPL)进行调节。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话机,其特征在于:表示亮度的信号(IL)可以通过按键使指令发出或中止发出。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话机,其特征在于:表示亮度的信号(IL)可激励设置在话机(T)内部的一个装置(M),它可使话机(T)发生机械振动。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话机,其特征在于:该电话机是可携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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