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由渣生产生铁或钢以及水泥熟料的方法无效
申请号: | 96190169.1 | 申请日: | 1996-02-07 |
公开(公告)号: | CN1043244C | 公开(公告)日: | 1999-05-05 |
发明(设计)人: | A·艾德林格 | 申请(专利权)人: | “霍尔德班克”财政家格拉卢斯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21B3/06 | 分类号: | C21B3/06;C21B11/00;C22B7/04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钟守期,吴大建 |
地址: | 瑞士格***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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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生产 生铁 以及 水泥 熟料 方法 | ||
1.用渣生产生铁或钢及水泥熟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含氧化铁的液态渣与氧化铁载体和石灰混合,而后在使碳燃烧的同时在形成铁水熔池(11)和烧结体相(12)的条件下,使形成的铁酸盐渣(10)于还原反应器(9)中还原,随后将烧结体相(12)作为熟料卸出。
2.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含氧化铁的液态渣是炼钢渣。
3.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氧化铁载体是铁矿石、碱性贫矿、轧钢碎屑或冶金粉尘。
4.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原进行到Fe2O3含量范围达到3-12%(重量)为止。
5.权利要求1或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熟料在氧化性气氛中被二次烧结。
6.权利要求1或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15-30%(重量)的量将铁矿石加入转炉渣或LD-渣中。
7.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铁矿石是赤铁矿。
8.权利要求1或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开始时的渣量为基准,以7-15%(重量)的量使用石灰。
9.权利要求1或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加石灰之前,使液体炉渣和矿石的混合物进行沉积。
10.权利要求1或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将铁酸盐渣(10)送入铁水熔池反应器(9)之前,将炉渣、氧化铁载体和石灰的混合物在1450℃以上的温度下保持至少10分钟。
11.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炉渣、氧化铁载体和石灰的混合物在1500℃以上的温度下保持至少10分钟。
12.权利要求1或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还原反应器(9)中碳的燃烧既通过与铁酸盐渣(10)中的Fe2O3反应而进行直接还原,也通过在形成CO的条件下将氧或空气吹入铁水熔池而进行间接还原而实现。
13.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吹入的空气或氧量这样确定:使间接还原部分占10-20%,而直接还原部分占80-90%。
14.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吹入的空气或氧量这样确定:使间接还原部分占15%。
15.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吹入的空气或氧量这样确定:使直接还原部分占85%。
16.权利要求1或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还原反应器(9)形成的加热燃气(Heizgas)借助熟料冷却器的热的排出空气而二次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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