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识别假票据的方法无效
申请号: | 97110453.0 | 申请日: | 1997-04-29 |
公开(公告)号: | CN1182927A | 公开(公告)日: | 1998-05-27 |
发明(设计)人: | 王自国 | 申请(专利权)人: | 王自国 |
主分类号: | G07D7/00 | 分类号: | G07D7/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642364 四***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识别 票据 方法 | ||
本发明涉及一种识别假票据的方法。
多年来,假票据泛烂成灾,骗取了国家和集体的大量资财。为解决这一问题,通常的作法是印制防伪票据,但由于防伪票据能仿造出售,加之绝大多数单位真票假开,因此,假票据仍在泛烂,并越演越烈!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方法,它能有效地识别假票据。
本发明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把公费与自费分开,从而掌握公费金额,即应报销金额,然后用应报销金额与报销金额相核对,查出假票据。使用一种职能(功能)与现有货币相同,但外延(即颜色、形状、大小、图案、标志、文字……,下同)不同的新货币(含为实现本发明目的而利用的现有货币),或使用一种专用凭证(下称新货币)。公款消费(含行政事业收费……,下同)只能支付新货币,自费消费仍支付现有货币,新货币发生短少,应差一赔至少一现有货币或处罚(含赔偿,下同)。
收款与发货没分开的,应设公款消费专门单位,并实行数量金额核算。
付款单位(下称受票单位)进行公款消费应出示公款消费证(该证有消费必备事项,如编号、地址……)、支付新货币(含非现金,下同)取得由《发票、收据防伪机》(它的最大特点是使票据各联内容一致,专利号:94236659.×)开出的注有开票单位、受票单位编号或开票单位、受票单位所在地区(如省、市、县、区……,下同)及地区编号的票据,该票据报销只能领取新货币,如内容有误不予报销,本期(以票据上记载的时间为准,下同)产生的票据应在本期内报销。
在规定的时间内,开票单位应根据本期开出票据编制票据报表,该报表反映本期开给各受票单位的票据合计金额和本单位、受票单位编号或开给各地区的票据合计金额和各地区编号,该报表总计金额应与本期票据总金额一致。
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票单位应根据本期取得票据编制受票报表,该报表反映本期取得各开票单位开出票据合计金额和本单位、开票单位编号或取得各地区开出票据合计金额和各地区编号。
可根据单位编号来确定该单位所在地区(如身份证)
票据报表和受票报表在规定期内送交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把各票据报表中同一受票单位合计金额汇总,编制这个受票单位受票汇总报表,然后用同一单位的受票报表总计金额与受票汇总报表总计金额相核对,如前者大于后者,再把受票报表和受票汇总报表中同一开票单位合计金额相核对,如前者大于后者,就把这个开票单位开出票据报销联与存根联逐一核对,假票必露。
也可以缩小范围,先查出某些最小地区有假票据,再查出这些最小地区内的某些单位有假票据,再查这些单位取得各开票单位的票据金额有无虚增,如有,就把有虚增的开票单位开出票据报销联与存根联逐一核对,假票必露。
也可各级税务部门逐级汇总或汇总核对,核对时可剔出开票总金额与报销总金额一致的单位或地区,也可不剔。
报表可书面可无纸化。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
一、能识别假票据,挽回由假票据造成的损失。
二、不使用防伪票据,电脑联网,节约支出。
实施例一:人行发行一种职能与现有人民币相同,但外延不同的白色人民币,白色人民币只能发给单位采购人员作周转金用于需报销的购物,白色人民币短少,应至少等量赔偿现有人民币或处罚。
售货单位设公款购货专柜,实行数量金额核算,该专柜只能使用白色人民币。
采购人员在公款购货专柜应出示公款消费证,支付白色人民币购买商品,取得《发票、收据防伪机》开出的注有开票单位、受票单位编号的另售发票。另售发票报销只能领取白色人民币,如受票单位名称或编号有误不予报销。本月产生的另售发票在本月报销,如不能在次月会计决算期内报销的,营业员用另一个《发票、收据防伪机》专开跨月另售发票(但应作本月销售)。
本月终了,开票单位以本月开出另售发票为依据,编制“开出另售发票月报表”,(表1)(下称“发票月报表”),该报表一式四份,其中两份送税务主管部门。
税务主管部门收齐报表后,把各“发票月报表”之一份按编号顺序装入注明了本部门编号的挂号信封内在规定时间内寄国家税务总局。
本月终了,会计决算结束后,受票单位以取得另售发票(不含国外另售发票)为依据,编制“取得另售发票月报表”(表2)(下称受票月报表),该报表一式四份,其中两份送税务主管部门。
税务主管部门收齐报表后,把各“受票月报表”之一份按编号顺序装入注明了本部门编号的挂号信封内,在规定时间内寄国家税务总局。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王自国,未经王自国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97110453.0/2.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