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制造雕塑材料用的组合物与由其所制成的雕塑材料无效
申请号: | 97115015.X | 申请日: | 1997-07-16 |
公开(公告)号: | CN1071289C | 公开(公告)日: | 2001-09-19 |
发明(设计)人: | 吕淳锵 | 申请(专利权)人: | 吕淳锵 |
主分类号: | C04B11/00 | 分类号: | C04B11/00 |
代理公司: | 隆天国际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潘培坤 |
地址: | 台湾省台北市内湖区民*** | 国省代码: | 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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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制造 雕塑 材料 组合 制成 | ||
1.一种用于制造雕塑材料的组合物,包括:
(a)50至150重量份熟石膏粉;
(b)90至180重量份的水;
(c)以熟石膏粉的重量计,0.5至6重量百分比之纤维;以及
(d)以熟石膏粉的重量计,1至7重量百分比之聚乙烯醇(干重量计)。
2.按照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还添加有以熟石膏粉及聚乙烯醇的总重量计,0.5至6重量百分比的甘油。
3.按照权利要求2的组合物,其中成份(a)的量为81至99重量份,成份(c)的量以熟石膏粉的重量计,为1.5至2.5重量百分比,成份(d)的量以熟石膏粉的重量计,为2.5至4重量百分比。
4.按照权利要求1、2或3的组合物,其中所说的纤维为玻璃纤维。
5.按照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还包括:(e)10至60重量份之粘土、陶土、石粉、或其混合物。
6.按照权利要求5的组合物,其中,还添加以熟石膏粉及聚乙烯醇的总重量计,0.5至6重量百分比的甘油。
7.按照权利要求6的组合物,其中成份(a)的量为75至95重量份,成份(e)的量为20至35重量份,成份(c)之量以成份(a)及成份(e)的总重量计,为1.5至2.5重量百分比,成份(d)的量以熟石膏粉的重量计,为2.5至4重量百分比。
8.按照权利要求5、6或7的组合物,其中,成份(e)为高岭土、碳酸钙粉、或白土或其混合物。
9.按照权利要求8的组合物,其中,成份(e)为高岭土。
10.按照权利要求5、6或7的组合物,其中所说的纤维为玻璃纤维。
11.一种雕塑材料,其由包括下列组分的组合物经混合后干燥而制得:
(a)50至150重量份的熟石膏粉;
(b)90至180重量份的水;
(c)以熟石膏粉的重量计,0.5至6重量百分比的纤维;以及
(d)以熟石膏粉的重量计,1至7重量百分比之聚乙烯醇(干重量计)。
12.按照权利要求11的雕塑材料,其中,还添加有以熟石膏粉及聚乙烯醇的总重量计,0.5至6重量百分比的甘油。
13.按照权利要求12的雕塑材料,其中成份(a)的量为81至99重量份,成份(c)的量以熟石膏粉的重量计,为1.5至2.5重量百分比,及成份(d)的量以熟石膏粉的重量计,为2.5至4重量百分比。
14.按照权利要求11、12或13的雕塑材料,其中所说的纤维为玻璃纤维。
15.按照权利要求11、12或13的雕塑材料,其中,水的含量,为7至13重量份。
16.按照权利要求11的雕塑材料,其中,经混合的组合物还包括:
(e)10至60重量份之粘土、陶土、石粉或其混合物。
17.按照权利要求16的雕塑材料,其中,还添加有以熟石膏粉及聚乙烯醇的总重量计,0.5至6重量百分比的甘油。
18.按照权利要求17的雕塑材料,其中成份(a)的量为75至95重量份,成份(e)的量为20至35重量份,成份(c)的量以成份(a)及成份(e)的总重量计,为1.5至2.5重量百分比,及成份(d)的量以熟石膏粉的重量计,为2.5至4重量百分比。
19.按照权利要求16、17或18的雕塑材料,其中成份(e)为高岭土、碳酸钙粉、或白土、或其混合物。
20.按照权利要求19的雕塑材料,其中,成份(e)为高岭土。
21.按照权利要求16、17或18的雕塑材料,其中所说的纤维为玻璃纤维。
22.按照权利要求16、17或18的雕塑材料,其中,水的含量为7至13重量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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