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广告灯箱无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97234918.9 申请日: 1997-06-26
公开(公告)号: CN2300157Y 公开(公告)日: 1998-12-09
发明(设计)人: 王福宝 申请(专利权)人: 王福宝
主分类号: G09F13/00 分类号: G09F13/00
代理公司: 暂无信息 代理人: 暂无信息
地址: 200040 *** 国省代码: 上海;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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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搜索关键词: 广告 灯箱
【说明书】:

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广告灯箱,特别是一种带电视机的广告灯箱。

目前,广告灯箱作为一种广告媒体,广泛应用于商店、车站、码头、马路、广场等公共埸合,现有的广告灯箱手段较为单一,内容较为单调,对公众的吸引力不够强,广告效果不佳,如何有效改善灯箱的广告效果,提高广告的受众率,是这类产品的发展方向。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广告灯箱,特别是一种带电视机的广告灯箱。

本实用新型的任务是这样实现的,本实用新型包括灯箱体、底座等,其特征是:在所述的灯箱体上安装有电视机。

本实用新型构思新颖、结构简单,在灯箱上安装了电视机,增加了广告手段,有效地改善灯箱的广告效果,提高了广告的受众率,是一种全新的广告灯箱,特别适合于在商场、车站等环境中使用。

现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本实用新型包括灯箱体1、底座2等,其特征是:在所述的灯箱体1上安装有电视机3。为了方便使用,所述的电视机3可以是带录像机的电视机;在灯箱体1上还可以安装有摄影头4,所述的摄影头4可以是带巡视装置的摄影头;在灯箱体1上还可以装有饰物5,以便于将摄影头4隐藏其中;所述的灯箱体1可以是任何形式的灯箱。

使用该实用新型既可以通过录像机等视频设备播放录制好的广告节目,也可以播放通过摄影头4即时摄制的画面,以达到较好的广告效果。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述的电视机3还可以是电脑监视器或其它视频输出设备,这也应同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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