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防盗装置无效
申请号: | 98104986.9 | 申请日: | 1998-02-11 |
公开(公告)号: | CN1226046A | 公开(公告)日: | 1999-08-18 |
发明(设计)人: | 李卫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李卫军 |
主分类号: | G08B15/02 | 分类号: | G08B15/02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510400 广东***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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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防盗 装置 | ||
本发明涉及门、窗、锁等防盗装置。
现有的各种门、窗、锁、护栏等防盗装置无论怎样设计和外型怎样,其本质都是靠其本身材料的坚硬性来抗剪、撬等破坏,并且任人敲打破坏而毫无反应,一旦被破坏就完全失去其防盗的作用。而有电子线路的电子防盗装置,遭到破坏时能发出警报而作出反应,有灵敏度高,报警方式多等优点,但其电子线路易受电磁波干扰,对使用环境要求高,由于要用电池,需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等缺点。
而本发明用到的催泪剂是一种控暴和自卫用的化学剂,常用的有苯氯乙酮,邻氯化苯亚甲基丙二腈、二苯骈氧杂叮庚因,二苯胺基氯砷,辣椒素精油树脂等种类。人吸入催泪剂会引起眼大量流泪,有灼烧感,咳嗽,打喷嚏、皮肤有刺痒感等不适,使其暂时失能但又不会造成永久性伤害,只要人体移至空气新鲜处,症状不用治疗就会慢慢消失不会造成永久性伤害。而染色剂是一种能使皮肤衣服染上不易褪色的染料。催泪剂和染色剂参考自:《轻兵器》1995年第5期16页《国外新型非致命武器与防身器概述》,1993年第2期31页《防身器》器,1994年第1期25页《瑞苯庞笔式0C气雾喷射器》,1996年第2期22页《谈谈OC》,1993年第4期33页《染色证据》;《兵器知识》的1989年第5期《催泪弹杂谈》,1994年第2期28页《女士防身催泪笔》;《现化兵器》的1993年第5期30页《控暴干将——催泪弹》,1994年第1期28页《警用刺激剂与刺激性控暴武器》,1994第9期37页《非致命化学武器》;《国外警用武器手册》第359页第七章等。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门、窗、锁等在受到撬、剪、敲等破坏时,能对犯罪分子实施不会造成永久伤害的反击,逼其放弃继续进行破坏或使其带上证据,并不需要维护的防盗装置。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是在门、窗、锁等部位的里面或外面,装置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密闭容器,容器内充满溶于溶剂的催泪剂(或者染色剂或者催泪剂和染色剂的混合物)和气体抛射剂。当装有这种容器的部位受到破坏,使容器破裂时,催泪剂或染色剂在气体抛射剂的压力下从破裂口喷出,催泪剂雾化或挥发成催泪性气溶胶雾,人吸入后引起暂时性眼大量流泪,打喷嚏等不会造成永久伤害的失能反应,逼其放弃继续进行破坏。而染色剂喷到人体身上,使衣服皮肤染上颜色以做犯罪的证据。这种防盗装置装置在门、窗、锁最有可能受到人为破坏的部位。
本发明采用了催泪剂和染色剂做保护,大大增加了犯罪分子对其进行破坏的难度和时间。由于催泪剂或染色剂和气体抛射剂全密闭在防盗装置内,不需维护,只要防盗装置不被破坏,催泪剂或染色剂永不会喷出。由于催泪剂和染色本身的非致命性的性质以及使用时严格限定催泪剂的剂量,只会使犯罪分子暂时失能而不会造成永久伤害。催泪剂喷射时直接喷到人体口鼻的可能性极小,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通过雾化或挥发吸入,再加上犯罪分子失能后无法继续进行破坏及犯罪时心虚恐惧等心理,使其只能逃离现场,所以吸入过量催泪剂造成较大的伤害的概率非常之低,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安全。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图1是本发明用在汽车用的方向盘锁的一个实施方式的透视图。
图2是本发明用在保险箱的一个实施方式的剖视图。
图1所示的汽车用方向盘锁的Y型长杆3和钩型长杆4中心是空的,呈密闭的管状容器,方向盘锁锁头5在边内有一条弯成框架型的头尾密闭的管状容器6,三条管状容器的两端都分别充有气体抛射剂2以及抛射剂2之间溶于溶剂的剂量相同的催泪剂1。催泪剂1所用的剂量应根据所使用的汽车车厢体积有个限制。
图2所示的保险箱7的门框8和门边9内分别藏有一条弯成方型的头尾密闭的管状容器10,门边9的管状容器为保护保险箱锁11而绕过锁将其包围。这两条管状容器的两端都分别充有气体抛射剂2以及抛射剂2之间的溶于溶剂的剂量相同的催泪剂(或者染色剂或者催泪剂和染色剂的混合物)1。催泪剂1所用的剂量应根据所使用的室内体积有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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