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杆组无效
申请号: | 98107488.X | 申请日: | 1998-04-29 |
公开(公告)号: | CN1233513A | 公开(公告)日: | 1999-11-03 |
发明(设计)人: | 肯尼斯·V·维尔容 | 申请(专利权)人: | 高尔夫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3B53/04 | 分类号: | A63B53/04;A63B53/00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王彦斌 |
地址: | 南非约***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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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高尔夫球杆 | ||
1.一种高尔夫球杆头(1)具有和它永久结合的图画、凸图象,或其它图案(4),其具有美学要求,和与球杆头的来源或物理特性无关及不是团体名称、商标、姓名首写字母等等。
2.如权利要求1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其中图画、凸图象,或其它图案影象位于球杆头的后部(3)的凹部(2)的范围内。
3.如权利要求1或2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其中具有美学要求的凸图象在制作球杆头时是用铸造或锻造工艺与球杆头(一起)制成一体的。
4.如权利要求1或2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其中图画、凸图象或其它图案是制成分离的零件,该分离零件永久地连结在预制好的高尔夫球杆头上。
5.一组高尔夫球杆头,包括至少两个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条所规定的高尔夫球杆头。
6.如权利要求5的一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其中每个高尔夫球杆头都具有与它结合的不同的图画、凸图象或其它图案。
7.如权利要求6的一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其中不同的图画、凸图象或其它图案,彼此的关系是具有共同的事物。
8.如权利要求7的一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其中共同的事物是选自系列的动物和系列的卡通人物。
9.高尔夫球杆组,包括如权利要求5至8中任一条所规定的一组高尔夫球杆头,每个高尔夫球杆头安装在高尔夫球杆上。
10.如权利要求9的高尔夫球杆组,其特征在于,其中高尔夫球杆是铁的。
11.如权利要求1至4的任一条的高尔夫球杆头,其特征在于,取作轻打高尔夫球杆头的杆头具有下边缘和直立的击打边缘以及在所述边缘之间延伸的凸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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