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消音器无效
申请号: | 98813183.8 | 申请日: | 1998-11-20 |
公开(公告)号: | CN1286741A | 公开(公告)日: | 2001-03-07 |
发明(设计)人: | 斯蒂芬纳斯·费里拉;贝文·约翰·戴维斯 | 申请(专利权)人: | 斯蒂芬纳斯·费里拉;贝文·约翰·戴维斯 |
主分类号: | F01N1/24 | 分类号: | F01N1/24;F01N7/16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周备麟 |
地址: | 南非***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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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消音器 | ||
发明背景
本发明涉及机动车的消音器。
自由流排气系统广泛地应用于机动车工业,因为与普通的排气系统相比,它们会改善机动车性能。然而,与自由排气系统有关的缺点是排气噪音值大大地高出普通的排气系统,且常常高过法定极限。
一直尝试提供消音器或消声器来将自由流排气系统的噪音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按照传统,这要求提供一种安置在排气管制有孔眼段周围的细长消音器,以抑制噪音值。如同普通消音器那样,这些自由流排气消音器由不锈钢或类似金属材料制成。结果,它们通常必须由专业的装配工来安装。它们还对腐蚀敏感,且一般情况下须颇为经常地更替。
发明概述
按照本发明,该消音器包括一个由聚合物间隔件连于至少一进口管和至少一出口管的聚合物外壳。
该聚合物间隔件最好是耐热的,其熔点最好比聚合物外壳高,最好用不同于该聚合物外壳的材料制成,最好相对于该聚合物外壳是柔性的,且最好比该聚合物外壳柔软。
该聚合物间隔件能变形,以适应进口和/或出口管的不规则形状。
该进口和出口管最好由最好为钢的金属制成。
该外壳最好有套管,这些聚合物间隔件安装在套管和进口与出口管之间。该壳体最好朝该套管收窄。
在这些聚合物间隔件和它们相应的进口和出口管之间可配以密封剂。
最好,这些聚合物间隔件将该外壳固定在进口和出口管上。
该聚合物间隔件可用聚四氟乙烯制造。
该壳体可包括相互固定的两部件。
该两部件最好由一连接件彼此固定。该两部件和连接件可具有夹子形式,使该两部件能夹于该连接件。该连接件可以是一间隔件,增加该壳体的长度。最好该两部件是相同的。每一部件可包括一整体成形的套管。
该聚合物外壳最好由填充玻璃的尼龙制成。
这些进口和出口管最好构成连续管的一部分,处于该壳体内的连续管的至少一部分制有孔眼。最好用隔音材料包围该连续管。该隔音材料可具有包围在该连续管上的玻璃纤维的连续长度。
然而,该消音器可具有若干进出和出口管。这些进口和出口管可由若干穿过该壳体的连续管制成,处在该壳体内的各连续管的至少一部分制有孔眼。
附图简述
参照这些附图,现在通过非限制性的例子说明本发明,其中:
图1是本发明的分解透视图;
图2是沿图1消音器的2-2线的剖视图;装于排气管的某一区段上;
图3是带两排气管的消音器的剖视图;
优先实施例说明
组合的消音器10包括一个三件结构的尼龙外壳12。该尼龙外壳12包括由一连接件18连接在一起的两相同部件14和16。该连接件安置在该两部件14和16的开口20和22之间。
该两部件14和16与连接件18通过互补的夹子结构24和26夹紧在一起。在该两部件14和16上的夹子结构24取环绕开口20和22的圆环形凸台或凸缘形式。在连接件18上的夹子结构取互补的接收槽形式。虽然该夹子结构是优先的,然而,可以设想,诸如阴阳结构或卡口结构的其它适当的结构也可采用,使该两部件能彼此直接连接。
该两部件14和16中的每一部件分别具有整体成形的端壁28和30。套管32和34具有轴向对中的孔36和38,它允许一细长的排气管40穿过该尼龙外壳12。排气管40具有孔眼42,允许废气通过排气管40进入由外壳12限定的一个腔44内。
虽然,该实施例涉及单根直排气管40,然而也可采用其它排气管结构。如图3中所示,两根排气管通过该外壳。在图3中,下标·/用于相应于图1和2中的部件。然而,该排气管结构可由自一端进入该外壳而径-Y形分支分叉成两根管子的单根管子组成,该两分叉管子径相反端自该外壳穿出。或者,该结构可以是相反的,使两排气管进入该外壳,而单根排气管自该外壳穿出。在这些结构中的每一种内,相应的外壳部件14和16适于兼容不同的结构。该两部件14和16及连接件18由称作尼龙66的填充玻璃的尼龙材料模注而成。该材料包括约60-65%尼龙和约30-35%玻璃。虽然可以设想可采用任何其它合适的耐热聚合物材料,然而,尼龙66是最优先的,因为其耐热性好。它能经受范围自约-70℃直至约200℃的工作温度,其熔点为261℃。它还是强吸塞体,因而在使用中能经受各种振动和疲劳。该聚合物材料吸收声音的程度大于不锈钢,因为它不密实。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斯蒂芬纳斯·费里拉;贝文·约翰·戴维斯,未经斯蒂芬纳斯·费里拉;贝文·约翰·戴维斯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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