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阴极射线管的玻璃管锥及阴极射线管无效
申请号: | 99121315.7 | 申请日: | 1999-10-06 |
公开(公告)号: | CN1254937A | 公开(公告)日: | 2000-05-31 |
发明(设计)人: | 菅原恒彦;龙腰健太郎 | 申请(专利权)人: | 旭硝子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H01J29/86 | 分类号: | H01J29/86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张政权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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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阴极射线管 玻璃管 | ||
1.一种用于阴极射线管的玻璃管锥,所述玻璃管锥包括待与面板部分密封的基本上为矩形的开口端部分,还包括用于安放一组电子枪的管颈部分、用于安装偏转轭线圈的轭状部分以及在开口端部分与轭状部分之间延伸的主体部分,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分形成为似漏斗状,以从开口端部分合并到轭状部分,而主体部分具有沿其对角线方向在对角线部分中形成的凹形。
2.一种用于阴极射线管的玻璃管锥,所述玻璃管锥包括待与面板部分密封的基本上为矩形的开口端部分,还包括用于安放一组电子枪的管颈部分、用于安装偏转轭线圈的轭状部分以及在开口端部分与轭状部分之间延伸的主体部分,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部分形成为似漏斗状,以从开口端部分合并到轭状部分,而主体部分的外侧备有相对于开口端部分的轮廓线,从而所述轮廓线在主体部分的每个侧面的中央部分处具有向外凸的曲率,在主体部分每个对角线部分则具有向内凸的曲率。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管锥,其特征在于诸凹形至少设置在离开口端部分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管锥,其特征在于主体部分具有外侧和形成基本上相同或类似形状的内侧。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玻璃管锥,其特征在于主体部分具有外侧和形成基本上相同或类似形状的内侧。
6.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玻璃管锥,其特征在于所述轮廓线在对角线部分中的相应曲率半径从开口端部分向轭状部分逐步减小。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管锥,其特征在于主体部分具有两组或多组管颈部分与轭状部分。
8.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玻璃管锥,其特征在于主体部分具有两组或多组管颈部分与轭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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