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电动代步车可分解的安全大梁结构无效
申请号: | 99212345.3 | 申请日: | 1999-06-03 |
公开(公告)号: | CN2381556Y | 公开(公告)日: | 2000-06-07 |
发明(设计)人: | 伍必翔 | 申请(专利权)人: | 必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2D21/12 | 分类号: | B62D21/12 |
代理公司: | 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 代理人: | 李晓舒 |
地址: | 台湾省*** | 国省代码: | 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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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动 代步 可分解 安全 大梁 结构 | ||
1.一种电动代步车可分解的安全大梁结构,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一第一架体,在第一架体前端设有用以操作前轮转向的转向操作把手,在其后端上方设有一连接销承接管,且所述架体后侧下方边缘处,设有一连接梁,以及一第二架体,是承载后轮及其驱动机构,在前端下方两侧各设有一对应承接所述第一架体连接梁两端侧承接部,且在所述架体前端中段设一支柱,支柱前端设一可连接有一调整螺钉的调整座,所述支柱的前端上侧连接一座管,平行对应第一架体的连接的承接管,且座管前方设有一调整锁螺钉,由座管与第一架体的连接销承接管,共同形成一纵向贯穿的并供一连接销一端纵向插入连接的中空管道,连接销的另一端连接座椅,再由上述的调整锁螺钉及调整螺钉分别由前向后,及由后向前紧迫在连接销前端及连接销承接管后端壁面上,所述第一架体及第二架体间的前、后端方向相对呈直线状并紧迫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代步车可分解的安全大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架体设有一电池架及电池。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代步车可分解的安全大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架体后端设有一主横梁。
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动代步车可分解的安全大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架体的连接梁设于主横梁后方。
5.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电动代步车可分解的安全大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架体的连接梁的长度略短于主横梁的长度。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代步车可分解的安全大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架体的承接部为凹槽的型态。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代步车可分解的安全大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架体的前端设有一横梁。
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动代步车可分解的安全大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架体的支柱由横梁的中央向上凸设而成。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代步车可分解的安全大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柱的前端设有一连接所述调整螺钉的调整座。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代步车可分解的安全大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架体支柱与第一架体的连接销承接管之间具有一间距。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代步车可分解的安全大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架体的支柱顶部横向连接有一支杆。
12.如权利要求1、11所述的电动代步车可分解的安全大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架体的座管是由支杆向上垂直九十度的方式连接构成。
1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代步车可分解的安全大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架体的座管前端设有一连接所述调整锁螺钉的螺孔。
1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代步车可分解的安全大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销一端为插接于所述座管及连接销承接管的长端。
1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代步车可分解的安全大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销一端为连接至座椅的短端。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动代步车可分解的安全大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销的短端下方,设有一止挡缘。
1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代步车可分解的安全大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动代步车为三轮或四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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