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具有拍摄放大倍率区域标示的自拍镜无效
申请号: | 200420042467.4 | 申请日: | 2004-05-10 |
公开(公告)号: | CN2725943Y | 公开(公告)日: | 2005-09-14 |
发明(设计)人: | 叶志峰;张木财 | 申请(专利权)人: | 纬创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3B13/02 | 分类号: | G03B13/02;H04N5/225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任永武 |
地址: | 台湾省台北县221***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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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一种具有拍摄放大倍率区域标示的自拍镜,是结合于手机、PDA或数字相机镜头的侧边,供使用者自拍用;其特点是:该自拍镜具有至少两个指示放大倍率的镜像范围的区域标示,在同一个自拍镜下,能帮助使用者清楚了解放大的区域范围为何,自拍时更能摄取自己满意的影像,以改善目前自拍镜无法配合镜头不同放大倍率的设定,而显示不同放大倍率的镜像范围的缺失。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拍摄 放大 倍率 区域 标示 自拍 | ||
【主权项】:
1.一种具有拍摄放大倍率区域标示的自拍镜,结合于镜头的侧边;其特征在于:该自拍镜具有至少两个指示放大倍率的镜像范围的区域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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