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具有螺纹防松机构的可再吸收颈椎前路加板系统无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0680048581.X 申请日: 2006-12-20
公开(公告)号: CN101346105A 公开(公告)日: 2009-01-14
发明(设计)人: P·伯恩斯;D·科赫;C·A·罗特 申请(专利权)人: 新特斯有限责任公司
主分类号: A61B17/80 分类号: A61B17/80;A61B17/70;A61B17/00;A61B19/00;A61B17/86
代理公司: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代理人: 温大鹏;杨松龄
地址: 瑞士奥*** 国省代码: 瑞士;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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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种骨稳定或固定组件可包括:骨板,其具有上侧和下侧以及具有第一直径的至少一个固定孔,并且该孔从上侧延伸到下侧。骨板的邻近固定孔的区域具有第一厚度。骨稳定组件进一步包括至少一个具有头、杆和卸荷区的紧固件。头具有比杆更大的尺寸。杆可具有带螺距、核芯直径和外螺纹直径的螺纹。卸荷区具有长度和第二直径。固定孔的第一直径可小于外螺纹直径但大于卸荷区的第二直径。另外,卸荷区的长度可大于骨板的第一厚度。第一直径可大于、等于或小于杆的核芯直径。
搜索关键词: 具有 螺纹 机构 吸收 颈椎 路加 系统
【主权项】:
1、一种骨板组件,包括:骨板,所述骨板具有上侧和下侧以及至少一个具有第一直径的固定孔,所述固定孔从所述上侧延伸到所述下侧,其中,所述骨板的邻近所述固定孔的区域具有第一厚度;和至少一个紧固件,所述紧固件具有头、杆和卸荷区,所述头具有大于所述杆的宽度,所述杆具有核芯直径和螺纹,所述螺纹具有螺距和外螺纹直径,所述卸荷区具有长度和第二直径,其中,所述第一直径小于所述外螺纹直径但大于所述第二直径,并且其中,所述卸荷区的长度大于所述骨板的第一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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