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光催化材料和使用该材料的光催化组合物以及光催化制品无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0780003854.3 申请日: 2007-01-31
公开(公告)号: CN101374600A 公开(公告)日: 2009-02-25
发明(设计)人: 中野佳代;佐藤光;白川康博;冈村正巳;松田良太郎;蒲仓贵耶;大塚一成;横仓清;大川秀树;石崎有义 申请(专利权)人: 东芝高新材料公司;东芝照明技术株式会社
主分类号: B01J35/02 分类号: B01J35/02;A61L9/00;A61L9/16;B01J23/30;B01J37/02
代理公司: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代理人: 冯雅
地址: 日本神*** 国省代码: 日本;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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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具有比以往更好的催化效果的光催化材料。光催化材料,它是以通过发出含430~500nm的波长的光的光源被激发的氧化钨粉末为主要成分的光催化材料,其特征在于,以下所示的分解能力在50%以上;[分解能力试验]在容积3升的玻璃制容器中放入质量1g的氧化钨粉末和20ppm的乙醛(量A),测定照射峰波长460nm±10nm的光2小时后的乙醛(量B)时的分解能力(%):分解能力(%)=[(乙醛量A-乙醛量B)/乙醛量A]×100。
搜索关键词: 光催化 材料 使用 组合 以及 制品
【主权项】:
1.光催化材料,它是以通过发出含430~500nm的波长的光的光源被激发的氧化钨粉末为主要成分的光催化材料,其特征在于,以下所示的分解能力在50%以上;[分解能力试验]在容积3升的玻璃制容器中放入质量1g的氧化钨粉末和20ppm的乙醛(量A),测定照射峰波长460nm±10nm的光2小时后的乙醛(量B)时的分解能力(%):分解能力(%)=[(乙醛量A-乙醛量B)/乙醛量A]×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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