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具有消振单元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尤其是锤钻和/或锤凿无效
申请号: | 200880121236.3 | 申请日: | 2008-10-17 |
公开(公告)号: | CN101903136A | 公开(公告)日: | 2010-12-01 |
发明(设计)人: | O·鲍曼;H·施密德 | 申请(专利权)人: | 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25D17/24 | 分类号: | B25D17/24 |
代理公司: |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曾立 |
地址: | 德国斯*** | 国省代码: | 德国;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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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涉及手持式电动工具,尤其是冲击起子机、冲击钻机或锤钻,具有至少一个具有至少一个作用线(34,134)的驱动装置和/或从动装置(12,13,14,112,113,114),该驱动装置和/或从动装置至少产生沿所述作用线(34,134)的振动,及包括至少一个具有至少一个活动的消振部件(144)的、用于减小该振动的消振单元(140),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的消振部件(144)具有至少一个运动自由度,该运动自由度与所述作用线(34,134)夹持至少一个不等于零的角度W1。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单元 手持 电动工具 尤其是 | ||
【主权项】:
手持式电动工具,尤其是冲击起子机、冲击钻机或锤钻,包括至少一个具有至少一个作用线(34,134)的驱动装置和/或从动装置(12,13,14,112,113,114),该驱动装置和/或从动装置至少产生沿所述作用线(34,134)的振动,及包括至少一个具有至少一个活动的消振部件(144)的、用于减小该振动的消振单元(140),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的消振部件(144)具有至少一个运动自由度,该运动自由度与所述作用线(34,134)夹持至少一个不等于零的角度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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