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烟制品有效
申请号: | 201380050936.9 | 申请日: | 2013-08-27 |
公开(公告)号: | CN104717896B | 公开(公告)日: | 2018-11-30 |
发明(设计)人: | T·皮尼曼;T·霍恩;J·富尔曼 | 申请(专利权)人: | 里姆斯马卷烟厂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24D3/06 | 分类号: | A24D3/06;A24D3/10;A24D1/02 |
代理公司: | 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70 | 代理人: | 吕艳英;张颖玲 |
地址: | 德国*** | 国省代码: | 德国;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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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烟制品(1)包括可点燃抽吸的烟草棒(2)和过滤嘴(3),所述烟草棒(2)包括烟草和包装纸,所述过滤嘴(3)具有第一端部(4)和第二端部(5)。所述过滤嘴(3)包括第一过滤嘴部段(11)和第二过滤嘴部段(12),所述第一过滤嘴部段(11)延伸至所述过滤嘴(3)的第一端部(4)并且被布置在所述烟草棒(2)的端部处,所述第二过滤嘴部段(12)延伸至所述过滤嘴(3)的第二端部(5)。所述第一过滤嘴部段(11)包括切碎的或切丝的植物材料。所述第二过滤嘴部段(12)包括作为过滤材料的纤维素材料并且具有范围介于3毫米到12毫米之间的长度。所述过滤嘴(3)根据OECD 301B为可生物降解的。 | ||
搜索关键词: | 制品 | ||
【主权项】:
1.烟制品,包括可点燃抽吸的烟草棒(2)和过滤嘴(3),所述烟草棒(2)包括烟草和包装纸,所述过滤嘴(3)具有第一端部(4)和第二端部(5),其中,所述过滤嘴(3)包括:第一过滤嘴部段(11),所述第一过滤嘴部段(11)延伸至所述过滤嘴(3)的第一端部(4)并且被布置在所述烟草棒(2)的端部处,其中,所述第一过滤嘴部段(11)包括切碎的或切丝的植物材料,以及第二过滤嘴部段(12),所述第二过滤嘴部段(12)延伸至所述过滤嘴的第二端部(5),其中,所述第二过滤嘴部段(12)包括作为过滤材料的纤维素材料,所述第二过滤嘴部段(12)包括至少一种选自以下组的纤维素材料:纸、无尘纸纤维素、再生纤维素、莱赛尔纤维、粘胶纤维,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过滤嘴部段(12)的构造沿纵向轴线不变并且在横截面区域之间不变,所述第二过滤嘴部段(12)具有范围介于3毫米到12毫米之间的长度,所述过滤嘴(3)根据OECD 301 B为可生物降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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