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与手机共用充电器的剃须刀无效
申请号: | 201410402946.0 | 申请日: | 2014-08-15 |
公开(公告)号: | CN104308870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1-28 |
发明(设计)人: | 李林敏 | 申请(专利权)人: | 李林敏 |
主分类号: | B26B19/38 | 分类号: | B26B19/38;B26B19/28 |
代理公司: | 广西南宁公平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5104 | 代理人: | 王素娥 |
地址: | 532801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 | 国省代码: | 广西;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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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公开了与手机共用充电器的剃须刀,由与手机共用充电器的剃须刀、手机充电器和手机数据线构成,用与手机共用充电器的剃须刀的电路板,替换掉剃须刀传统的充电充电板构成能与手机共用充电器的剃须刀。本发明的优点:1.本发明的结构简便、容易操作、制作成本低。2.本发明是一种能用手机充电器充电的剃须刀,剃须刀能用平常我们使用的手机充电器充电。用了手机充电器充电,就能减少剃须刀充电板的生产成本,提高手机充电器的利用率,降低资源的浪费。 | ||
搜索关键词: | 手机 共用 充电器 剃须刀 | ||
【主权项】:
与手机共用充电器的剃须刀,其特征在于,由与手机共用充电器的剃须刀(1)、手机充电器(2)和手机数据线(3)构成:所述与手机共用充电器的剃须刀(1)内装有电路板,所述电路板由手机充电插口SUB尾插(4)、指示灯(5)、二极管(6)、3.7V充电电池(7)、开关(8)和3.7V电动机(9)组成:所述指示灯(5)连接在手机充电插口SUB尾插(4)正、负极上;所述二极管(6)分别与指示灯(5)的正极和3.7V充电电池(7)的正极连接;所述3.7V充电电池(7)的负极接在指示灯(5)的负极上;所述3.7V电动机(9)的负极接到3.7V充电电池(7)的负极上,3.7V电动机(9)的正极与开关(8)的一端连接,开关(8)的另一端接在3.7V充电电池(7)的正极上,构成电路板;所述手机充电器(2)设有插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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