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主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行为识别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510570468.9 | 申请日: | 2015-09-10 |
公开(公告)号: | CN105160325A | 公开(公告)日: | 2015-12-16 |
发明(设计)人: | 王连春;王明悦 | 申请(专利权)人: | 惠州市德赛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K9/00 | 分类号: | G06K9/00 |
代理公司: | 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44102 | 代理人: | 陈卫;禹小明 |
地址: | 516006 广***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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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公开一种主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行为识别方法,包括用于获取并记录一个时间段内行车信息的OBD模块以及用于根据行车信息判断驾驶行为的处理器模块。通过碰撞前一个合理时间段内的行车信息对驾驶行为的性质进行判断。本发明的主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行为识别方法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前后的行车信息有效识别“主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行为”,克服判断骗保时的标准较模糊的问题,辅助骗保参考意义较大。同时由于无需对车辆进行硬件改装,投入成本大大降低。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主观 故意 造成 交通事故 驾驶 行为 识别 方法 | ||
【主权项】:
一种主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行为识别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获取并记录一个时间段内行车信息的OBD模块以及用于根据行车信息判断驾驶行为的处理器模块;在发生碰撞后,识别方法包括如下步骤:S10. 处理器模块通过OBD模块获取并解析发生碰撞前后的第一时间段内的行车信息,其中行车信息至少包括与时间关联的车速信号、加速度信号、刹车信号以及点火信号;S20. 处理器模块将碰撞瞬间的第一加速度信号与第一判定阈值比较,若所述第一加速度信号处于第一判定阈值内则执行步骤S30,否则结束识别;S30. 处理器模块判断碰撞前的第二时间段内是否有刹车信号,若是则执行S40,否则结束识别;S40. 处理器模块判断碰撞前的第三时间段内是否存在处于第二判定阈值内的加速度,若是则判定该驾驶行为为主观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驾驶行为,否则结束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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