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现场执法记录仪有效
申请号: | 201721301047.7 | 申请日: | 2017-09-30 |
公开(公告)号: | CN207625660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7-17 |
发明(设计)人: | 钟治梆 | 申请(专利权)人: | 广州市远铭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N5/225 | 分类号: | H04N5/225;H04N5/76;H04B5/02 |
代理公司: | 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44369 | 代理人: | 杨昕昕;董云 |
地址: | 510000 广东省广州市天***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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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现场执法记录仪,一种现场执法记录仪,包括记录仪主体和蓝牙无线耳机,所述蓝牙无线耳机上设有前伸至人体眼角侧部的微型摄像头,所述蓝牙无线耳机与微型摄像头分别与记录仪主体通信连接;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现场执法记录仪,设有蓝牙无线耳机,且在蓝牙无线耳机上设置前伸微型摄像头;将微型摄像头与记录仪主体分离,设置在蓝牙耳机上,并且前伸至人体眼角的侧部,这样使得微型摄像头可以与人体头部一起转动,拍摄角度可随使用者的视线变化而变化,实时拍摄到重点内容,不会有遗漏;使用者还可通过蓝牙耳机对讲,记录仪主体不需要在设置在人体胸前,使用更加方便。 | ||
搜索关键词: | 微型摄像头 现场执法记录仪 记录仪主体 蓝牙无线耳机 蓝牙 前伸 本实用新型 眼角 蓝牙耳机 人体头部 实时拍摄 视线变化 通信连接 重点内容 对讲 遗漏 转动 拍摄 | ||
【主权项】:
1.一种现场执法记录仪,其特征在于:包括记录仪主体和蓝牙无线耳机,所述蓝牙无线耳机上设有前伸至人体眼角侧部的微型摄像头,所述蓝牙无线耳机与微型摄像头分别与记录仪主体通信连接;所述记录仪本体包括有记录仪主体外壳以及设于记录仪主体外壳内部的元器件,所述元器件包括有第一控制模块、对讲模块、GPRS定位模块、蓝牙模块、存储模块、应急报警模块、录音模块、图像接收模块和第一电源模块;所述对讲模块、GPRS定位模块、蓝牙模块、存储模块、应急报警模块、录音模块、图像接收模块和第一电源模块均与第一控制模块电信连接;所述蓝牙模块与蓝牙无线耳机通信连接,所述图像接收模块与摄像头通信连接;所述蓝牙无线耳机内设有听筒模块、麦克模块、蓝牙信号接发模块、无线图传模块、第二控制模块和第二电源模块;所述听筒模块、麦克模块、蓝牙信号接发模块、无线图传模块和第二电源模块均与第二控制模块电信连接;所述蓝牙信号接发模块与所述蓝牙模块通信连接;所述无线图传模块与图像接收模块通信连接;所述蓝牙无线耳机的外壳设有挂耳部,所述挂耳部的前端设有伸向人体眼角侧部的支杆,所述微型摄像头设于支杆的前端,所述支杆内设有用于走线的空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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