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烟花爆竹无效
申请号: | 91229621.6 | 申请日: | 1991-11-29 |
公开(公告)号: | CN2112133U | 公开(公告)日: | 1992-08-05 |
发明(设计)人: | 赵子刚;张惠明 | 申请(专利权)人: | 赵子刚 |
主分类号: | F42B4/00 | 分类号: | F42B4/00;F42B4/04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030009 山西省太*** | 国省代码: | 山西;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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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对所有用导火索引燃或引爆的烟花爆竹的改进,主要特征是导火索与药物相分离,导火索不插入导火索孔中,而是附置在壳体之外,导火索孔设有易于启封的封闭物或将导火索封闭在壳体内。在此基础上,许多二响炮被定位在插入其底部空腔内的底座上,燃放时先启除封闭物,再将定位在主导火索上的许多副导火索插入这些二响炮的导火索孔中即可达到连续燃放的目的。它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储运、燃放均安全。 | ||
搜索关键词: | 烟花爆竹 | ||
【主权项】:
1、烟花爆竹,特别是用导火索引燃或引爆的烟花爆竹,其特征在于导火索(1)不插入导火索孔(2)中,而是附置在壳体(3)之外,导火索孔(2)中或该孔的外部设有易于启封的封闭物(4),或是由易于启封的封闭物(5)将导火索(1)封闭在壳体(3)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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