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烟剂保健品无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93110779.2 申请日: 1993-04-21
公开(公告)号: CN1094264A 公开(公告)日: 1994-11-02
发明(设计)人: 安广林;杜顺莲;韩彪;刘泓杰;李明祥;高焕然 申请(专利权)人: 安徽省烟草公司蚌埠公司
主分类号: A24B15/16 分类号: A24B15/16;A24B15/28
代理公司: 蚌埠市专利事务所 代理人: 陆淑贤
地址: 233010 *** 国省代码: 安徽;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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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烟剂保健品,属烟草的医用保健代用品,由载体和药剂制成卷烟形式,载体可为荷叶、烟草或两者的混合体,药剂为川贝母,薄荷、辛荑、龙脑的提取液及乙醇,载体与药剂混合后按卷烟工艺成型。抽吸时经呼吸道直接为人体吸收,能抑菌、抗病毒,治疗感冒、流清涕、咽痛、根周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牙痛,能对老慢性支气管炎患者进行治疗,对吸烟和不吸烟者均适用,还可对吸烟者戒烟起一定作用。该烟剂保健品与同类病症用西药效果比较,疗效快,时间短。
搜索关键词: 保健品
【主权项】:
1、烟剂保健品,包括载体和药剂,载体为荷叶丝或烟丝或两者的混合体,载体与药剂混合成卷烟形状的烟剂保健品,药剂的组份及其重量百分比为:川贝母提取液20-30%薄荷提取液5-7%辛夷提取液30-35%龙脑10-13%乙醇20-30%每1000g载体所用药剂为60g-7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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