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轻质不燃性材料无效
申请号: | 94100211.X | 申请日: | 1994-01-06 |
公开(公告)号: | CN1105044A | 公开(公告)日: | 1995-07-12 |
发明(设计)人: | 欧阳钜 | 申请(专利权)人: | 安顺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08K3/20 | 分类号: | C08K3/20;C08J5/04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魏金玺 |
地址: | 中国*** | 国省代码: | 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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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发明是关于一种轻质不燃性材料,包含有氢氧化铝(Al(OH)3)20~80重量份数,以20~50重量份数较佳;中空球,例如玻璃中空珠、酚树脂中空珠、天然产中空矿微砂等,5~60重量份数,以10~40重量份数较佳;耐燃增强物,例如玻璃纤维、碳纤维、硼纤维等,3~50重量份数,以5~30重量份数较佳;耐燃的树脂塑合剂,例如酚系树脂、美耐明树脂(三聚氰胺树脂)(MF)、尿素树脂(UF)、不饱和聚酯树脂(UP)、聚脲酯树脂(PU)、环氧树脂(EP)等,12~80重量份数,以15~50重量份数较佳。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轻质不燃性 材料 | ||
【主权项】:
1、一种轻质不燃性材料,包含有:氢氧化铝(Al(OH)3)20~80重量份数,以20~50重量份数较佳;中空球,例如玻璃中空珠、酚树脂中空珠、天然产中空矿微砂等,5~60重量份数,以10~40重量份数较佳;耐燃增强物,例如玻璃纤维、碳纤维、硼纤维等,3~50重量份数,以5~30重量份数较佳;耐燃的树脂塑合剂,例如酚系树脂、美耐明树脂(三聚氰胺树脂)(MF)、尿素树脂(UF)、不饱和聚酯树脂(UP)、聚脲酯树脂(PU)、环氧树脂(EP)等,12~80重量份数,以15~50重量份数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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