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防暴标记液无效
申请号: | 94110402.8 | 申请日: | 1994-01-06 |
公开(公告)号: | CN1105049A | 公开(公告)日: | 1995-07-12 |
发明(设计)人: | 徐明瑜;黄嫣;刘君义 | 申请(专利权)人: | 山东大学 |
主分类号: | C09D5/00 | 分类号: | C09D5/00;A61B5/117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50100 ***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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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本项发明的名称为防暴标记液,所属技术领域为表皮着色技术,本标记液主要由偶氮染料T-1824为原料配制而成,本项发明的目的是使遭受暴力侵害的受害者对施暴者进行标记,以便对施暴者进行追踪和侦别,同时也可使施暴者产生精神畏惧。本标记液的技术特征为无毒,无味,使用方便,在摄氏零下30度时不冻凝且施暴者表皮一旦被本标记液所着色,则染色鲜明,且在五天内清洗不掉。因此,本项发明是一种新的防身用品。 | ||
搜索关键词: | 防暴 标记 | ||
【主权项】:
本项发明的技术特征是应用表皮着色技术对施暴者的表皮(主要是面部表皮)进行长期标记,以便对施暴者进行追踪和侦别,并可使施暴者产生精神畏惧,从而达到防身自卫的目的。因此,本项发明的权利要求是:1、一切以表皮着色技术为其特征的防身自卫用品均属本发明所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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