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股骨头导管无效
申请号: | 96207146.3 | 申请日: | 1996-04-02 |
公开(公告)号: | CN2249614Y | 公开(公告)日: | 1997-03-19 |
发明(设计)人: | 李喜东;张世汉;陈光利;王春娥;徐学胜;车明海;张英杰;宋绍周;关星晨;王国威 | 申请(专利权)人: | 吉林市医院 |
主分类号: | A61M25/00 | 分类号: | A61M25/00 |
代理公司: | 吉林市专利事务所 | 代理人: | 张晓东 |
地址: | 132011*** | 国省代码: | 吉林;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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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股骨头导管,涉及一种用于诊断、治疗股骨头坏死的医疗器械,为中空管状结构,管头与管尾由两个半径不同的半圆弧形管及一直管连接,管头向内倾斜25-35°,并且管头与直管、直管与管尾呈13-17°夹角。本实用新型可用于股骨头坏死病的诊断和治疗,可实现一侧切开后的双侧插管,缩短疗程,减少患者的痛苦,疗效显著。 | ||
搜索关键词: | 股骨头 导管 | ||
【主权项】:
1、股骨头导管,为中空管状结构,其特征在于:管头AB与尾管EF由半圆弧形管BC、DE及直管CD连接,弧BC半径大于弧DE半径,管头AB向内侧倾斜与纵向成25°-35°夹角,尾管EF长度大于直管CD与弧BC半径之和,其中管头AB与直管CD成13-17°夹角,直管CD与尾管EF成13-17°夹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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