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辽宁省2022年度商标专利地理标志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热点资讯

钻瓜导读: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意义,经各市推荐、专家评审,确定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清洁煤锅炉(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等6件案件为2022年度商标专利地理标志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现予发布。希望各地认真学习借鉴,加强宣传引导,持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来源: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发布辽宁省2022年度商标专利地理标志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市知识产权局,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意义,经各市推荐、专家评审,确定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清洁煤锅炉(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等6件案件为2022年度商标专利地理标志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现予发布。希望各地认真学习借鉴,加强宣传引导,持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23年8月16日

  2022年度辽宁省商标专利地理标志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清洁煤锅炉(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王某、大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大连市知识产权局投诉被请求人大连某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其拥有的“清洁煤锅炉(1)” 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830400498.X。请求人称被请求人自2018年下半年起生产并销售的产品涉嫌侵权,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因案件涉及面较广,且涉及颜色保护,经请示省知识产权局,确定聘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包括现场勘验、证据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并出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审查意见》。案件争议焦点:一是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二是被请求人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和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大连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按照相关证据和口审情况,进一步认定被请求人现有设计抗辩成立,最终裁决被请求人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请求人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技术调查官首批参与我省案件处理,从保障技术调查官中立性、工作程序和远程办案等方面,对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支持地方专利侵权纠纷裁决处理做了有益探索。

  案例二:沈阳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带有计数机构的显影盒”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 年3 月19 日获得名称为“一种带有计数机构的显影盒”的中国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10276516.X。2022年7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销售的粉盒侵犯其专利权,向沈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2022年8月1日沈阳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涉案专利在另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民事诉讼中被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经研究决定中止审理。后续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涉案专利有效,沈阳市知识产权局恢复案件审理。经审理,沈阳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销售产品的型号“TN2325 粉盒”和“TN3335 粉盒/4637 粉盒”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2022年9月,沈阳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销售“TN2325 粉盒”和“TN3335 粉盒/4637 粉盒”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案专利在另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民事诉讼中被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受理后,行政机关是否应中止审理。沈阳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虽然专利权无效宣告为另案提出,但鉴于为同一专利,且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本案涉嫌侵权产品生产商、请求人与另案原告相同,同时,专利权无效宣告结论将直接影响本案行政裁决结论,遂决定中止审理。

  案例三:朝阳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案

  案情简介:

  朝阳市知识产权局收到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人民调解平台转请求人薛某诉凌源市某门市侵害其“卫浴混水阀(方体)”(专利号:ZL201330312532.5)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线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朝阳市知识产权局指定调解员立案调解。经实地调查走访和电话沟通,依照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政调解协议,并进一步指导双方当事人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和承诺书,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认行政调解协议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朝阳市知识产权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工作协同,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充分发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具备政府公信力、专业水平高和法院司法保护公众认可度高、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审终审的优势,将行政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案例四: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白塔区某养生保健馆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案情简介:

  辽阳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某养生保健馆经营的名称为驼骨藏瓮的炊具,外包装印有“专利号:201730165859.2”、注册商标“康博汇”,包装内商品合格证印有“生产商:康博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部”、“地址:西藏自治区”。经查询对比,该外观设计专利号所对应的外观要求与该商品外观不符,且该专利权已于2020年5月9日因未缴纳专利费用被终止。辽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现在很多商家在宣传产品时使用专利作为噱头,目的就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让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是获得专利的有先进技术的产品。本案中外观设计专利号所对应的外观要求与该商品外观不符,具有典型的欺骗性和误导性,普通消费者很难辨别区分,有很强的迷惑性。该案启示广大经营者,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进货和销售环节严把商品质量的同时,认真关注商品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主动抵制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案例五: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HUAWEI”“honor”“samsung”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鞍山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移送案件材料,对当事人鞍山市铁东区某通讯配件商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事手机配件销售业务,涉案商品包括手机电池、总成、触摸屏、后盖等多种手机配件1795个,涉及多个品牌注册商标。当事人承认扣押的涉案配件进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品价格,涉案配件均非上述品牌公司生产或委托生产。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侦查卷宗、销售流水账本,经当事人核对,违法经营额65798元。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侵权行为,2022年3月19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手机配件及违法所得,罚款26.3万元,同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典型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量刑标准由原来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本案非法经营数额较大,但可查明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少,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鞍山市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协作配合,重拳出击,依法没收侵权产品和违法所得,处非法经营数额4倍罚款,并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联合惩戒,有力震慑和打击了侵权假冒行为,保护了广大消费者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盘锦市双台子区滨河生活超市未经公告擅自使用“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案情简介:

  盘锦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盘锦某超市在其出售的盒装大米上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经调查,该超市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或备案,自行委托有权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工厂生产大米,装入自行印刷带有超市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包装盒对外销售。经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未经公告擅自使用“盘锦大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005元,没收纸箱包装71个,罚款3217.5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将符合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产品再包装销售领域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护。随着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商家委托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大批量生产地理标志产品,再进行分包装,最终以自身名义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电商平台销售获利。部分未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商家在分包装的过程中,在其外包装上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专用标志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因其所售商品是符合地理标志保护的真实产品,可依据违法行为情节、主观意图和实际后果,责令其改正,减轻或者免除其他处罚。该案件的处理,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了模糊认识,对今后类似案件办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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