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黑龙江省专利纠纷案件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的通知热点资讯

钻瓜导读: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进一步完善专利纠纷案件技术调查官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17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决定建立黑龙江省专利纠纷案件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来源: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建立黑龙江省专利纠纷案件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的通知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级人民法院,省农垦中级法院,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进一步完善专利纠纷案件技术调查官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17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决定建立黑龙江省专利纠纷案件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入库资格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人士,可以申请纳入名录库:

1.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

2.具备良好的科学技术素养,工作态度严谨;

3.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农医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4.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10年以上生产、设计、研发等相关从业经历,或者具有10年以上专利代理、确权或审查等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具有10年以上专利行政保护、调解仲裁、司法审判等相关工作经历。

对具有专利预审员、专利审查员或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可以适当放宽工作经验年限或专业技术资格限制。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不纳入名录库: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聘任合同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4.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其他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二、入库程序

(一)推荐入库程序。申请担任技术调查官的专业人才,需如实填写《黑龙江省专利纠纷案件技术调查官推荐表》(见附件),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将推荐表报送至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法院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名录库。

(二)邀请入库程序。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根据案件办理实际需要,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省内外专业人才、业务专家等担任技术调查官,纳入名录库。

三、选派流程

(一)省知识产权局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时认为需要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或者收到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选派技术调查官的申请后,可结合案情在名录库中选派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

(二)省法院在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时认为需要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或者收到一审法院选派技术调查官的申请后,可结合案情协调省知识产权局在名录库中选派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纠纷诉讼活动。

(三)当符合条件的技术调查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时,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参与案件办理的技术调查官。

(四)技术方案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个技术领域,一名技术调查官无法单独完成技术事实查明工作的,可以选派两名或多名技术调查官,并确定一名主办技术调查官,统筹负责技术调查任务分配、技术调查意见撰写等工作。

四、入库管理

(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名录库及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组织技术调查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二)技术调查官不得以其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任何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技术调查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除名录库:

1.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申请并经推荐单位同意的;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省知识产权局选派参与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或法院诉讼活动两次的;

3.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被纳入名录库的;

4.以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任何商业营利性活动的;

5.违反与行政裁决、诉讼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

6.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奖惩措施

(一)技术调查官积极参与专利纠纷案件办理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公正提出意见,取得良好成效的,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将在相关评优评先、试点示范、表彰推荐等工作中对技术调查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予以重点考虑。

(二)技术调查官因前述第3至第6项情形被移除名录库的,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将相关信息通报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级人民法院,省农垦中级法院要高度重视技术调查官工作,积极鼓励支持本地区相关单位专业人才申请入库,并结合相关案件办理实际情况如实向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提出技术调查官选派申请,在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活动时依法提供必要支持,为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及诉讼案件办理提供技术支撑。

(二)纳入名录库的技术调查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办事的原则,公正参与调查,独立出具意见,其参与行政裁决与法院诉讼活动的职责、权利、义务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印发后,《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任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362)停止执行。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相关附件:

附件:黑龙江省专利纠纷案件技术调查官推荐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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