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处理鲜肉表面的方法无效
申请号: | 00812951.7 | 申请日: | 2000-09-09 |
公开(公告)号: | CN1374836A | 公开(公告)日: | 2002-10-16 |
发明(设计)人: | K·玛戈兰德尔 | 申请(专利权)人: | 德国明胶工厂思托斯股份公司 |
主分类号: | A23B4/10 | 分类号: | A23B4/10;A23B4/20;A23L1/31;A23L1/314;A23L1/315;A23L1/325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刘明海 |
地址: | 德国埃***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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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处理 鲜肉 表面 方法 | ||
1.一种处理鲜肉表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固体水解胶体处理肉。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用水解胶体处理之前,肉被切割了。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水解胶体是粉状或颗粒状的形式,优选平均粒径<0.2mm。
4.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水解胶体以喷雾干燥的形式被使用。
5.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水解胶体包括基于胶原的水解胶体,具体是明胶、动物胶、胶原、酪蛋白、乳清蛋白和/或其水解产物和它们相互之间的混合物。
6.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0.2至1.5wt%的水解胶体处理肉,基于肉的重量计。
7.根据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0.5至0.9wt%的水解胶体处理肉,基于肉的重量计。
8.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肉是哺乳动物肉。
9.根据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水解胶体选自动物胶原。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肉是家禽肉。
11.根据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水解胶体选自家禽胶原。
12.根据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肉是鱼肉。
13.根据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水解胶体选自鱼胶原。
14.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水解胶体包括从植物原料获得的水解胶体。
15.一种水解胶体的用途,特别是以喷雾干燥的形式,用于处理鲜肉,以便于滴汁损失最少化。
16.用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任一项所述的固体水解胶体处理的鲜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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