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光记录介质无效
申请号: | 01117084.0 | 申请日: | 2001-04-24 |
公开(公告)号: | CN1324074A | 公开(公告)日: | 2001-11-28 |
发明(设计)人: | 行本智美;山崎刚;柏木俊行 | 申请(专利权)人: | 索尼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G11B7/24 | 分类号: | G11B7/24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 代理人: | 杨晓光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记录 介质 | ||
本发明涉及一种光记录介质。
近来,广播的数字化已经得到加速,因而数字高清晰度(HD)广播已经列入计划。一般地说,数字高清晰度所需的记录能力是每小时11GB。
作为具有一种单层结构的记录层的CD盘尺寸的当前的光记录介质,已经提出了一种具有3.0-5.2(GB)能力的格式。
具有基本上普通的光学参数的光记录介质,或者与DVD-ROM(数字通用盘-只读存储器)相同的系统但根据槽结构和记录材料而具有不同格式的光记录介质,现在已经是已知的,例如NEC的GIGA-station、先锋的DVD-R/W、飞利普(Philips)的DVD+R/W、松下的DVD-RAM等等。
然而,在3.0-5.2GB的的记录能力下,有一个问题,即如果需要以标准的图像质量(SD:标准清晰度)记录两个小时的图像,则图像的质量比当前的VHS有所下降。因此,实际上,记录时间被限制在约一小时,以实现标准的图像质量。
传统技术所提供的记录能力不能满足实际数字(HD)高清晰度)广播的要求。
为了在这些实际条件的基础上提高光记录介质的记录能力,需要减小记录激光的光点尺寸,以提高记录速度。
更具体地说,为了减小记录激光的光点尺寸,提出了减小激光束的波长λ的方法和增大把激光束会聚到光记录介质上的物镜的数值孔径N.A.的方法。
具体地,通过采用减小激光束的波长λ的方法和增大物镜的数值孔径N.A.的方法,可以使激光束的光点尺寸比采用这两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时更小。
例如,通过采用λ=405nm波长附近的蓝-紫激光束并采用数值孔径N.A.=0.85的物镜,在理论上可以实现更高密度的记录。
为了以此方式来提高记录密度,需要减小(λ/N.A.)的值.
如上所述,通过采用λ=405nm波长附近的蓝-紫激光束并采用数值孔径N.A.=0.85的物镜,与具有传统的DVD光学参数波长λ=0.65μm和数值孔径N.A.=0.60的格式相比,可实现更大的记录能力(0.65/0.405)×(0.85/0.60)2=5.17(倍)。
因此,按照上述的格式,可以实现15.5-26.9GB的记录能力而不是3.0-5.2GB。
图20显示了传统的光记录介质100的一个例子的一个示意结构图。
考虑一种当前可获得的、可应用于红激光束至蓝激光束的光记录介质,形成在将要用激光束照射的一侧的表面上的光透射层103的厚度较好地是3-177μm。
图20所示的光记录介质100包括用例如玻璃、聚碳酸酯树脂、聚烯烃树脂等制成的非磁性支持基底101,它具有细小的不平整110,诸如形成在表面上的预定的坑和/或槽。在基底101上,形成有一个记录层102,它对应于各种光记录介质,诸如用例如Al、Ag等制成的金属反射层、用例如Si3N4等制成的介电层、以及用诸如TbFeCo、GdFeCo的磁材料制成的记录介质层。在记录层102上形成有用例如紫外线固化树脂制成的一个光透射层103。
如果要在图20所示的光记录介质100上进行信息记录或再现,一个预定的激光束L被一个物镜111会聚并照射到与非磁性支持基底101的一侧相对或在其中形成有光透射层103的面的一侧的一个主表面上。
在具有DVD参数的格式中,覆盖了信号区面或信号记录区的光透射层103被设定为约0.6mm,因而如果采用高数值孔径N.A.(=0.85)以改善记录密度,球差和慧差就会成为问题。
球差与光透射层103的厚度相关。如果该厚度相对于光透射层103的设定厚度值偏离了Δt,球差与数值孔径NA.的四次方成正比地增大。因此,如果物镜的数值孔径N.A.是0.85,并假定DVD的光透射层103的厚度偏离是±30μm,球差由于上述原因而需要被限制在±7.4μm(表达式1)。
表达式1:
±30×(0.60/0.85)4=±7.4(μm)
另一方面,慧差与数值孔径N.A.的三次方成正比。因此,对于DVD的0.4°的倾斜标准,它需要被限制在±0.14°,其原因如下(表达式2)。
(表达式2):
±0.4×(0.60/0.85)3=±0.14°
进一步地,由于这些象差与波长成反比,如果所用的激光束的波长是例如λ=405nm,厚度的偏离需要被限制在±4.6μm,其理由如下(表达式3)。
(表达式3):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索尼株式会社,未经索尼株式会社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01117084.0/2.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