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照明系统和方法及具有照明系统的机动车无效
申请号: | 01132859.2 | 申请日: | 2001-07-23 |
公开(公告)号: | CN1337333A | 公开(公告)日: | 2002-02-27 |
发明(设计)人: | H·蒂斯勒-维蒂格 | 申请(专利权)人: | 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0Q1/04 | 分类号: | B60Q1/04;B60Q1/30;F21V8/00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傅康 |
地址: | 荷兰艾***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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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照明 系统 方法 具有 机动车 | ||
1.一种照明系统,特别是用于机动车的照明系统,该照明系统包括至少两个光源(12、14)和至少一根光纤(18),所述的两个光源的光被导入所述的光纤中,以便将所述的光源的光的至少一部分导向至少一个发光部位,在其中,所述的光源之一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12),特别是一个氙灯,而所述的光源的另一个是卤素灯(1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12)对于该系统的总的光输出的份额小于90%,并最好是在75%和85%之间。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卤素灯(14)对于该系统的总的光输出的份额大于10%,并最好是在15%和25%之间。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在两个光源(12、14)的照射路径上设置至少一个分色器(16),使得可以将被导入的光从光源(12、14)通过分色器(16)导入光纤(18)。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分色器(16)被选择为对波长有选择性。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被引导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12)的光通过分色器(16)被送入光纤(18),而被导入的卤素灯(14)的光被分色器(16)反射入光纤(18),此时,分色器(16)被选择得对可见光是可透过的,而对IR和UV光是反射性的。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被引导的卤素灯(14)的光通过分色器(16)被送入光纤(18),而被引导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12)的光被分色器(16)反射入光纤(18),此时,分色器(16)被选择得对IR和UV光是可透过的,而对可见光是反射性的。
8.根据权利要求4至7之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离开分色器(16)的次射线束(22)被导向一个可见光反射镜(20),和/或被导向一个UV光或IR光吸收器(20)。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反射镜(20)将次射线束(22)按照一种聚焦方式反射到两个光源(12,14)之中至少一个。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9之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用可切换的反光镜将来自第一光源(12)的光和/或来自第二光源(14)的光按照要求导入光纤(18)。
11.一种照明方法,特别是用于机动车的照明方法,该方法包括:
将至少两个光源的光至少部分地导入至少一根光纤并通过所述的光纤导向至少一个发光部位;以及
用卤素灯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特别是氙灯,做为光源。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方法,其特征在于仅仅将卤素灯的光至少部分地导入所述的光纤以便于获得第一照明状态,将卤素灯的光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光至少部分地引入所述的光纤以便于获得第二照明状态。
13.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照明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光源的光经由至少一个分色器被送入光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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