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癌症治疗的草药组合物有效
申请号: | 200680018061.4 | 申请日: | 2006-03-22 |
公开(公告)号: | CN101180069A | 公开(公告)日: | 2008-05-14 |
发明(设计)人: | 詹华强;李小羿 | 申请(专利权)人: | 李氏大药厂(香港)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36/906 | 分类号: | A61K36/906;A61K36/8984;A61K36/8969;A61K36/8888;A61K36/888;A61K36/815;A61K36/74;A61K36/489;A61K36/484;A61K36/30;A61K9/08;A61K9/20;A61K9/48 |
代理公司: |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过晓东 |
地址: | 中国*** | 国省代码: | 中国香港;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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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癌症 治疗 草药 组合 | ||
1.组合物,其包括:
(a)有效量的莪术;
(b)有效量的石斛;
(c)有效量的法半夏;及
(d)有效量的白附子。
2.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还包括:
(a)有效量的山豆根;
(b)有效量的紫草根;
(c)有效量的枸杞子;
(d)有效量的黄芪;及
(e)有效量的白花蛇舌草。
3.权利要求2的组合物,其还包括:
(a)有效量的黄精;及
(b)有效量的甘草。
4.组合物,其包括:
(a)由有效量的莪术制备的提取物;
(b)由有效量的石斛制备的提取物;
(c)由有效量的法半夏制备的提取物;及
(d)由有效量的白附子制备的提取物;
所述提取物为总提取物、富含多糖的提取物或非富含多糖的提取物。
5.权利要求4的组合物,其还包括:
(a)由有效量的山豆根制备的提取物;
(b)由有效量的紫草根制备的提取物;
(c)由有效量的枸杞子制备的提取物;
(d)由有效量的黄芪制备的提取物;及
(e)由有效量的白花蛇舌草制备的提取物。
6.权利要求5的组合物,其还包括:
(a)由有效量的黄精制备的提取物;及
(b)由有效量的甘草制备的提取物。
7.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其中:
莪术与石斛之间的重量比为0.1-10;
莪术与法半夏之间的重量比为0.25-10;且
莪术与白附子之间的重量比为0.25-10。
8.权利要求2的组合物,其中:
莪术与山豆根之间的重量比为0.25-10;
莪术与紫草根之间的重量比为0.16-10;
莪术与枸杞子之间的重量比为0.16-5;
莪术与黄芪之间的重量比为0.16-5;且
莪术与白花蛇舌草之间的重量比为0.125-2.5。
9.权利要求3的组合物,其中:
莪术与黄精之间的重量比为0.1-2.5;且
莪术与甘草之间的重量比为0.25-10。
10.权利要求7的组合物,其中:
莪术与石斛之间的重量比为0.5-5;
莪术与法半夏之间的重量比为1-5;且
莪术与白附子之间的重量比为1-5。
11.权利要求8的组合物,其中:
莪术与山豆根之间的重量比为0.5-5;
莪术与紫草根之间的重量比为0.3-5;
莪术与枸杞子之间的重量比为0.3-2.5;
莪术与黄芪之间的重量比为0.3-2.5;且
莪术与白花蛇舌草之间的重量比为0.25-1。
12.权利要求9的组合物,其中:
莪术与黄精之间的重量比为0.2-1;且
莪术与甘草之间的重量比为0.5-5。
13.权利要求4的组合物,其中在提取前:
莪术与石斛之间的重量比为0.1-10;
莪术与法半夏之间的重量比为0.25-10;且
莪术与白附子之间的重量比为0.25-10。
14.权利要求5的组合物,其中在提取前:
莪术与山豆根之间的重量比为0.25-10;
莪术与紫草根之间的重量比为0.16-10;
莪术与枸杞子之间的重量比为0.16-5;
莪术与黄芪之间的重量比为0.16-5;且
莪术与白花蛇舌草之间的重量比为0.125-2.5。
15.权利要求6的组合物,其中在提取前:
莪术与黄精之间的重量比为0.1-2.5;且
莪术与甘草之间的重量比为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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